爱车自燃保险人能否赔偿后行使代位权

 所属分类:  2013-8-24 20:53:57    加入收藏
贝政明 律师

  原告孙某于2000年5月19日购得新车一辆,当日便向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车辆保险。至6月3日,孙驾车回家停车后约10分钟,该车自燃起火烧毁,紧挨着停靠的“大宇”轿车也被殃及烧坏。事发后,孙某即向保险公司打了报案电话,提出理赔要求,该车生产厂商也赶到现场。经勘验后厂方同意赔偿同型号的新车一辆。至于修理“大宇”轿车一事,经保险公司核定费用为一万余元,实际修理费为6000元,由孙某先垫付。可在同年10月11日,保险公司书面拒赔,认为孙某的要求,不属于保险财产保险责任范围。但孙某认为保险公司违约,且未经过任何鉴定即拒赔,难以接受。状告保险公司赔偿第三者责任险6000元,滞纳金300元及救火费600元。

  本案案情虽不复杂,但却涉及到诸多条款(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法律、操作上的问题,颇值得探讨。

  一、保险车辆是否属于自燃

  自燃是车辆损失险的除外责任。虽然本案中,厂方同意调换一辆新车,且从案情介绍看,原告(投保人、被保险人)也难以证明车辆是由于其他原因着火烧毁(即非自燃),符合机动车辆保险自燃的定义。确定事故系自燃引起,当可成立。但保险人在现场勘验时未对事故原因作出界定,并由当事人确认,这是一个疏忽,因此被保险人提出“未经过任何鉴定”的责问。

  二、是否属于第三者责任险承保的范围

  本案原告诉请赔偿的是修理“大宇”轿车的费用,是保险车辆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而条款第二条中第三者责任险是:“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

  本案由自燃引起的第三者财产的损失,当然可以认为是意外事故,但关键在于是否是“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从案情介绍得知:1.驾驶员已离开车辆;2.车辆处于停放状态;3.保险车辆本身未主动或被动地与“大宇”发生接触而致“大宇”受损,相反是保险车辆“自燃”引起的“大宇”受损。

  因而,“大宇”受损,不符合第三者责任险的构成要件,所以也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承保范围。

  三、本案“殃及大宇”是由于保险车辆存在缺陷造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及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本案,保险车辆自燃殃及大宇,说明该保险车辆存在产品缺陷的状况。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孙某垫付了“大宇”修理费用,据此可向生产商或销售商提出索赔,向保险公司提出按保险合同承担支付保险费的责任,太过牵强。

  四、保险人能否赔偿后行使代位权

  本案保险人能否先行赔偿,然后按“条款”第十九条的规定向厂方索赔呢?

  按照条款第十九条的规定,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才发生代位追偿的问题,而本案中孙某追究的损失,并非是保险车辆本身的损失,而是其他车辆的损失;并非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是责任免除的损失。代位权的行使是以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依法依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为前提条件的,保险人不需要承担保险责任,依照《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未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就无义务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无权行使代位追偿权。

  尽管,保险公司在处理此案时有些不妥,但按照条款,对照相关法律,保险公司却无义务承担第三者责任险。但对自燃造成的损失,孙某可以受害人身份状告车辆生产商或销售商。

201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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