贝政明 律师
原告孙某于2000年5月19日购得新车一辆,当日便向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办理了车辆保险。至6月3日,孙驾车回家停车后约10分钟,该车自燃起火烧毁,紧挨着停靠的“大宇”轿车也被殃及烧坏。事发后,孙某即向保险公司打了报案电话,提出理赔要求,该车生产厂商也赶到现场。经勘验后厂方同意赔偿同型号的新车一辆。至于修理“大宇”轿车一事,经保险公司核定费用为一万余元,实际修理费为6000元,由孙某先垫付。可在同年10月11日,保险公司书面拒赔,认为孙某的要求,不属于保险财产保险责任范围。但孙某认为保险公司违约,且未经过任何鉴定即拒赔,难以接受。状告保险公司赔偿第三者责任险6000元,滞纳金300元及救火费600元。
本案案情虽不复杂,但却涉及到诸多条款(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法律、操作上的问题,颇值得探讨。
一、保险车辆是否属于自燃
自燃是车辆损失险的除外责任。虽然本案中,厂方同意调换一辆新车,且从案情介绍看,原告(投保人、被保险人)也难以证明车辆是由于其他原因着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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