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一下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是多少?
2010年12月某天的上午,高某驾驶王某所有的松花江牌小型客车沿鸡冠区和平大街由北向南行至南岗路口准备转弯时,因高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遇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才某,没有停车让行,导致才某受伤住院。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才某无责任。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才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高某以及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对其伤情不申请司法鉴定。
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焦点问题:
一、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高某因超速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没有停车让行撞伤原告才某,因此原告的损失应当首先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伤而未残的情况下,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
要想了解这个问题,得先了解一下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是多少?
1、交强险赔偿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2、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即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无责任10000元。
3、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即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1000元。
4、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即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无责任100元。
5、交强险赔偿垫付与追偿:根据交强险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本案原告的伤情属于伤而未残的情形,对于“伤残”一词存在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层意思是残疾;第二层意思是伤,即一般的伤,不构成残疾的伤。“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是指每次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受伤或残疾时,用于支付除医疗费用(含抢救费)以外的费用开支最高赔偿金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包括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故因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的受害人,误工费、护理费等是可以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因而本案中保险公司应当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的误工费、护理费及交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