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某天的上午,高某驾驶王某所有的松花江牌小型客车沿鸡冠区和平大街由北向南行至南岗路口准备转弯时,因高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行经人行横道时没有减速,遇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才某,没有停车让行,导致才某受伤住院。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才某无责任。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才某遂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高某以及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对其伤情不申请司法鉴定。
本案是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焦点问题:
一、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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