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损失不在盗抢险的赔偿范围之内呢?

 所属分类:  2013-8-26 15:22:54    加入收藏

理赔被拒——相信这是很多参加了保险、要求理赔的人都经历过的事,尤其是在进行车险理赔时,就是是买了全险,也有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的时候。这不,理赔被拒的事情,就让张小姐给赶上了。

张小姐上周去超市购物,把车停在了路边,回来时发现车上的1万块钱现金不翼而飞了。因为投保了全车盗抢险,张小姐马上拨打了保险公司电话要求理赔,然而保险公司却告知张小姐,车内物品被盗不在车辆盗抢险赔偿的范围内。

●那么,全车盗抢险的赔偿范围是什么呢?

根据合同保险责任一般包括两项:

一是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是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即赔偿条件必须为整车被盗被抢,且公安机关立案,如盗抢未遂则不属于赔偿范围。所以,诸如“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等情形都是属于盗抢险的责任免除事项,是不予赔偿的。

另外,全车盗抢险承保的范围是车辆本身,像现金、电脑等经常被放置在车内的物品都不属于承保范围。这样看来,张小姐的1万元现金被盗确实不在盗抢险的赔付范围之内。

除了类似现金这种财物丢失,还有哪些损失不在盗抢险的赔偿范围之内呢?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 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
  • 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 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
  • 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非全车遭盗窃、抢劫、抢夺,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
  • 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本车以外的财产损失;
  •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 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
  • 自然灾害造成保险车辆的灭失;
  •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
  • 驾驶人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 保险车辆被诈骗、扣押、罚没、查封或政府征用;
  • 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
  • 承租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2012年10月24日

车险行业必须提供更加高质量的服务才能赢得客户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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