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强制险理赔范围是怎样的呢?

 所属分类:  2013-8-26 21:08:07    加入收藏

车辆强制险即为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车辆强制险理赔范围是怎样的呢?

交强险的赔偿划分为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两种类型,即与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对应划分。有责赔偿无论责任主次大小,和无责赔偿即使责任全在受害人都是按照一定的限额赔偿。交强险为车主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每辆机动车必须投保也只能投保一份交强险,即使车主重复投保也不能得到更多的赔偿金额。

和以往比较,现在车辆强制险赔付明显扩大。一是采取了严格责任的赔付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机动车方是否存在事故责任,无论事故责任大小,承保公司均需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未设定任何的免赔额或免赔率;三是除法律规定外,承保公司几乎无任何其他除外责任。对于保险公司免除责任的情形,《交强险条例》中作出了明确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而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方面采取过错责任原则: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有过错时可以免除部分或者全部责任,被保险人的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越大,保险公司的免赔率越高;被保险人在醉酒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被盗抢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等,保险公司可以不负责赔偿。

另外车辆强制险不仅对车辆强制险理赔范围进行了严格的设定,还设置了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其中,如果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2000元;如果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100元人民币。由此可见,交强险的保障能力和赔偿额度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很难满足当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因此对于第三方赔偿的保障,车主可以选择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发生意外时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可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担。

机动车承担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车辆强制险理赔范围又是如何呢?

(1)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在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机动车和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义务;在机动车一方完全没有过错,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全责的情况下,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承担总额不超过12.2万元的赔偿义务,其中死亡伤残赔偿不超过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不超过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不超过1千元。在机动车一方有部分过错,非机动车、行人一方也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要适当减轻机动车方的赔偿责任,但是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承担总额不超过12.2万元的赔偿义务,其中死亡伤残赔偿不超过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不超过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不超过1千元。

在机动车一方负全责,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无过错的情况 下,机动车一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承担总额不超过12.2万元的赔偿义务,其中死亡伤残赔偿不超过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不超过 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不超过1千元。在机动车一方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机动车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情况下,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不承担赔偿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2)机动车与机动车 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在受害方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义务;在受害方负全责,致害方无过错的情况下,致害 方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致害方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仍然承担无责任赔偿义务,即总额不超过1.21万元的赔偿义务,其中死亡伤残赔偿不超过1.1万元、 医疗费用赔偿不超过1千元,财产损失赔偿不超过100元。在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要按照双方的过错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 要承担总额不超过12.2万元的赔偿义务,其中死亡伤残赔偿不超过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不超过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不超过1千元。在致害方负全 责,受害方无过错的情况下,致害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义务,即保险公司要承担总额不超过12.2万元的赔偿义务,其中死 亡伤残赔偿不超过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不超过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不超过1千元。在一方故意制造交通事故,另一方无过错的情况下,交强险投保的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不承担赔偿义务,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201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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