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强制险即为2006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车辆强制险理赔范围是怎样的呢?
交强险的赔偿划分为有责赔偿和无责赔偿两种类型,即与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有无责任对应划分。有责赔偿无论责任主次大小,和无责赔偿即使责任全在受害人都是按照一定的限额赔偿。交强险为车主提供的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对受害人损害赔偿责任风险的基本保障,每辆机动车必须投保也只能投保一份交强险,即使车主重复投保也不能得到更多的赔偿金额。
和以往比较,现在车辆强制险赔付明显扩大。一是采取了严格责任的赔付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机动车方是否存在事故责任,无论事故责任大小,承保公司均需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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