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的解析

 所属分类:东莞市车险   2013-8-27 9:53:54    加入收藏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随意停车造成他人受伤的车主被判赔偿伤者17万元。

       去年12月26日,老工人赵某骑助力车在南昌市洪城大市场由西往东行驶时,撞上何某停放在路边的货车尾部,严重受伤,后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3万元。

       南昌市公安交管局某大队认定:赵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何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为:赵某的伤残程度为一级、需完全护理依赖、颅骨修补费约5万元。

       由于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协议,赵某把何某、肇事车主挂靠单位南昌县交通运输协会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告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何某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规定,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一个因素,对该次事故所造成的原告赵某的损失应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原告赵某骑车时未确保安全,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可以减轻被告何某的赔偿责任。鉴于肇事车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其保险合同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何某承担。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从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赵某医疗费1万元、残疾赔偿金11万元;被告何某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57万元的30%,即赔偿17万余元;被告南昌县交通运输协会对被告何某不能支付部分承担垫付责任。

    骑车人赵某诉称:2008年12月26日早上,我骑助力自行车在南昌市顺外路上班途中,由于被告何某违规停放赣A51507货车,造成我刹车来不及,与被告何某停放于南侧路边的赣A51507中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我受重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何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我12万元;判令被告何某、交通协会赔偿我医药费434529.05元、轮椅费1180元、鉴定费1100元、残疾赔偿金257320元,共计694129.05元,扣除交强险12万元部分的30%,即赔偿我172238.72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实际车主何某辩称:本案事故发生是原告的责任,我不是违规停车,不存在过错,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错误。我也不存在赔偿责任,原告的司法鉴定不能采信,鉴定不合时宜,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的起诉。

       登记车主交通协会辩称:我方不是本次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事故发生也没有故意或过失即不存在过错,故我公司不应当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平安保险江西分公司辩称:同意被告何某有关不承担本案责任的答辩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有误。我公司在本案中并非直接侵权行为人,我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诉请的费用依据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确认。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我公司的理赔范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随意停车造成他人受伤的车主被判赔偿伤者17万元。

       去年12月26日,老工人赵某骑助力车在南昌市洪城大市场由西往东行驶时,撞上何某停放在路边的货车尾部,严重受伤,后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43万元。

       南昌市公安交管局某大队认定:赵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何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为:赵某的伤残程度为一级、需完全护理依赖、颅骨修补费约5万元。

       由于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达成协议,赵某把何某、肇事车主挂靠单位南昌县交通运输协会和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告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何某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违反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规定,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一个因素,对该次事故所造成的原告赵某的损失应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原告赵某骑车时未确保安全,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可以减轻被告何某的赔偿责任。鉴于肇事车投保了交强险,故保险公司应在其保险合同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何某承担。

      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从交强险限额内赔付赵某医疗费1万元、残疾赔偿金11万元;被告何某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等57万元的30%,即赔偿17万余元;被告南昌县交通运输协会对被告何某不能支付部分承担垫付责任。

    骑车人赵某诉称:2008年12月26日早上,我骑助力自行车在南昌市顺外路上班途中,由于被告何某违规停放赣A51507货车,造成我刹车来不及,与被告何某停放于南侧路边的赣A51507中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我受重伤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何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故请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我12万元;判令被告何某、交通协会赔偿我医药费434529.05元、轮椅费1180元、鉴定费1100元、残疾赔偿金257320元,共计694129.05元,扣除交强险12万元部分的30%,即赔偿我172238.72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实际车主何某辩称:本案事故发生是原告的责任,我不是违规停车,不存在过错,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错误。我也不存在赔偿责任,原告的司法鉴定不能采信,鉴定不合时宜,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我的起诉。

       登记车主交通协会辩称:我方不是本次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事故发生也没有故意或过失即不存在过错,故我公司不应当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平安保险江西分公司辩称:同意被告何某有关不承担本案责任的答辩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有误。我公司在本案中并非直接侵权行为人,我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诉请的费用依据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内确认。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我公司的理赔范围。

2013年5月15日

短期保障型保险简介
    短期保障型 中国平安推出的驾乘综合保险,主要针对私家车主极其家庭成员,保障期限为1年。 太平推出的保驾护航意外保障计划主要包括太平无忧航空意外保障和太平无忧私家车意外保障,保障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有100万、200万、最高金额达到300万。 阳光人寿交通意外伤害保障计划至尊版,保障期限为1年,主要涵盖私家车意外保险和海陆空交通保险,无投保地域限制。 ...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