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高保低赔引热议
不久前,我们栏目播出了一期关于汽车保险的节目,对一些保险公司车险合同中“按责任赔付”、“无责不赔”的霸王条款进行了报道,节目播出后,中国保监会要求全国各大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权”的标准和流程,一些保险公司也已经开始受理无责车主的赔偿申请。
今天我们继续来关注汽车保险,这段时间以来,不少车主都在向我们栏目反映他们在汽车保险的投保和理赔过程中所遇到了麻烦和怪事,北京的车主高先生就是其中之一,我们先来看看高先生到底遇到了什么怪事。
北京车主高先生2003年也就是8年前买了一辆轿车,但是随着使用年限不断增长,高先生越来越觉得他的保险不对劲。原来高先生发现,他的汽车保险当中车损险和盗抢险保险金额差距越来越大。到了2010年,他的车损险保险金额被定为19万1千多元,而盗抢险保险金额仅为10万多元。
保险金额是个保险术语,《保险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通俗的说在车辆保险中保险金额就是指保险公司可能赔付给投保车主的最多钱数。在本案中保险金额19万就应该是保险公司承诺可能赔付给车主的最多钱数。
然而同一辆车,在同一家保险公司同时足额投两种保险时,车辆的保险金额发生了近一倍的差距,也就是说按这份合同,虽然都是足额投保,但是这辆车如果被撞坏了最多能获赔19万,如果被偷了就只能获赔10万了。事实真是这样吗?
记者仔细翻阅了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果然,合同中明确写明保险金额可以从三种方式中确定,其中第一种就是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保险合同在赔偿处理条款中写明,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机动车发生全车损失时,计算赔偿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车辆的实际价值按新车购置价每月折旧0.6%计算。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
车主委托代理人 储谅
实际情况就是说我投保的是19万块钱,但是如果我这个车发生了损失以后,保险公司最多最多也只能赔给我旧车的价值,也就是10万块钱。多出来的这9万块钱保额的保费,但是实际上保险公司是不可能承担这部分责任的。也就是说你这9万块钱所对应的这个保费是白交了。
有相同遭遇的还不止北京的车主,浙江宁波的周定海2001年花14万元买了一辆新车并连续9年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支公司进行了投保。
从2001年开始直到2009年,8年时间,周定海的车每年的保险费都是按新车购置价14万元全额计价缴付,其中车头部分是以新车价88920元作为保险金额。2009年,这辆车发生车损事故。宁波市价格认定中心对车辆损失作了评估,认定车头部分损失为36000多元。事故结案后,周定海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业务员却告知,车头部分要按折旧来计算赔款,只能赔20896.20元,这和实际修理费相差了近1.6万元。原来保险公司经计算得出,周定海的车在出事故时车头部分实际价值只值20896.2元,所以根据保险条款中,车损事故赔偿不能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规定,只能赔周定海20896.2元。
车主 周定海
投保按新车,理赔就是没有按照我这个新车保险理赔给我,那肯定是保险公司骗我了。
周定海觉得,他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连续八年按14万的新车价投保,其中车头部分连续八年按88920元投保,现在车头部分出了3万6的险却只给赔付2万多元。明显不合理,于是起诉到了人民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周定海按实际修理费用理赔的主张败诉。周定海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仍然判决周定海败诉。
判决书中明确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本案所涉及的车损保险条款中明确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故该保险金额应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原按投保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的保险金额超过该实际价值部分无效。
这份判决说明,周定海的车按88920元的新车价投的保,投保时其中真正有效的部分是20896.2。那么其中超过20896.2部分的68023.8元所谓的保险金额是无效的。
周定海觉得,保险公司让车主投了超出有效范围的保险,一旦出险就说超出车辆实际价值的投保无效。但如果车主根本没出险,或者出的险理赔金额根本没达到车辆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就把根本无效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费白白装进了自己的口袋。
车主 周定海
法院说多收了我这个保险费,对吧,保险公司退出了多部分保险费给我,你说我出了事了,它退给我,我一年没出事呢,它不是收下了。那我算了一下我8年9年了这个保险它又收我多少钱,它可能退给我吗?
周定海的律师认为,如果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判决合同超出投保时车辆实际价值部分的投保无效,那么保险公司就涉嫌欺诈。
周定海的代理人 律师 张敏
那么现在我们问一下保险公司,你们在签定合同的时候,对我们投保人有没有欺诈行为,如果没有欺诈,那我们按照合同约定,你们按照保险金额来理赔,如果存在欺诈,那么给我们投保人一个说法。
周定海的官司从2009年到现在已经打到了第三个年头,还没有一个最终的结果。但是周定海的生活还要继续。这辆车子修好以后还要继续运营,所以周定海换了一家保险公司买保险,但是新的保险公司执行的却是同样的合同条款。
车主 周定海
那我今年保险不是人保的,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现在保险也是按照新车。
记者:上法跟过去是一样?
一模一样。
周定海是宁波市集装箱运输协会的会员,他的遭遇引起了协会的关注。目前他们已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公开信,表达了对保险公司这一条款的抗议。
宁波高集装箱运输协会 会长 王伟国
人民法院认定超出车辆实际价值的部分的投保是无效的,那么根据这个匡算,那么我们一年一辆车多交保费是2000多块钱,那么我们现在协会一共有8000多辆车子, 8年我们应该多交1个多亿。这个钱我们企业都是不愿意交的,但是是没有选择的,你要去投保(足额保险)必须要交这个钱。
事实确实像周定海和王伟国所说的那样,不按新车投保,就算车主不足额投保吗?记者联系了周定海投保了8年的中国人保宁波分公司。
中国人保宁波分公司 客服人员
每年都是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并不是说按照您这辆车使用多少年限,来每年给您折旧算的,它每年都是新车购置价。
记者:为什么投保的时候要按照新车购置价,理赔的时候却要折旧呢?
这是保监会规定的,每个保险公司都是这样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的,足额投保。
记者:然后理赔的时候就按折旧(后的价值)?
对。
【主持人】
开了8年的车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都是按照新车的价格收取相应的保险费的,而如果你的车真出了问题,需要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却是按照折旧后的价格进行赔偿的。这种所谓“高保低赔”条款的不合理性显而易见,那么作为投保人的车主,遇到这样的不合理条款,应该怎样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来看下面的记者调查。
不按新车投保,就算车主不足额投保。按新车投了保,万一出了事却只能按实际价值理赔,北京的高先生觉得这是明显不合理的,于是起诉了保险公司。经简单审理,法院认定,根据保险法超过保险标的价值所对应的保费不应收取,判决保险公司退回了多收的保费。拿到保险公司退回的保费后高先生一开始非常高兴,但是这高兴劲没有持续多久就没了。
车主委托代理人 储谅
今年我们的那个委托人他的车辆又到期了,然后他是选择了另外一家的保险公司,但是在这家保险公司同样是要求他按照这个新车购置价来投保(足额保险)。
记者:那么今年的保险金额是多少钱?
女:仍然是19万块钱。
高先生非常想不通。既然法院判决超出车辆实际价值的保险金额无效,保险公司也接受判决,那么为什么履行完判决,这违法的条款还在执行呢?好在,这次打官司的经历让高先生明白了,事实上法院认为这是一个没有争议非常简单明了的诉讼,高保低赔违法事实非常清楚,所以法院把高赔低赔案件列为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诉讼费用仅为25元,而且只要有消费者起诉保险公司要求追回被保险公司多收的保费,无一例外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高先生表示,他只好再次起诉,再把这一千元钱要回来,
记者对经营车辆保险业务的数十家保险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所有这些保险公司都在执行旧车按新车价值核定保险金额,但在发生事故后却按车辆实际价值理赔的条款。那么这么整齐划一的行为是谁统一的呢。
几经努力,一位保险公司从业人员向记者透露了这样的内幕。
保险业内人士
(保险基本条款)都是保监会颁布的,各家公司你根据你公司的实力和情况,你在当中你来选用ABC(三种条款中的一种),各家保险公司必须用。
记者登录了中国保监会官方网站。果然看到了保监会批复保险基本条款的文件。在批复文件后所还附有基本条款样本,这些基本条款的原则与各保险公司的格式合同条款完全一致。
专家指出经过所谓专业人士精心设计的陷井条款其实不合理之处一目了然。
陈欣,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法中心教授,曾参与2002年和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法中心教授 陈欣
你按照那个不存在的价值你收取保费,你挣我的钱,你不能先收保费后来说我不赔,我们要解决的是这个问题。就是说你如果是好处坏处你都得占,你不能说我前面占好处,后面的坏处留给谁呢,给被保险人,这是不公平的。
立法专家表示,无论浙江消费者败诉的周定海案,还是北京消费者胜诉的高先生案件。在他看来,法院的判决都是遵守了法律规定的,因为民事审判是你诉什么法院审什么。但法院的判决也非常清楚的说明了保险公司的做法错误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法中心教授 陈欣
如果保险金额跟保险价值相等,这就是足额保险,如果保险金额大于保险价值了,那叫超额保险,超额部分无效,我们《保险法》里有规定。
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高达1.99亿量, 而且还在高速增长着,其中与我们生活关系最密切的就是私家车,现在私家车已经成为我们重要的生活伴侣之一,私家车在改变甚至支撑着我们的现代生活的同时,私家车开支也成为了我们重要的支出内容,目前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执行的都是高保低赔的条款。这也就意味着绝大多数投了车损险的车主,都会遇到被迫接受这一欺诈性条款的问题。
在调查中我们的记者注意到了一个问题,一旦投保车辆出现损失,尤其是损失比较严重的时候,保险公司就会拿出《保险法》中保险金额不得大于保险标的物实际价值的条款,主动承认“高报低赔”的车损险合同部分无效,也就是说,保险公司对于“高报低赔”条款的不合理性是心知肚明的,但是现实情况是,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在执行着这样一条他们明知不合理的条款,并从中获取巨额利润。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是,与我们此前报道的车险合同中“按责任赔付”的条款类似,只要投保人向法院起诉保险公司,保险公司通常都会败诉,但是实际上通过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却是少之又少。法院认定不合法,保险公司也明知不合理,车损险合同中“高保低赔”这样涉嫌欺诈的霸王条款却没有被保险公司和相关监管部门废除,而是依然堂而皇之的存在着,原因究竟何在呢?请继续关注我们新闻频道的相关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