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如何赔偿
赔偿处理
各条款均包括以下内容:
(1)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及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和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及判决书等)。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2)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3)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5)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6)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以及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除《摩托车损失保险条款》和《拖拉机损失保险条款》外的各条款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1.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2.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
(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以上1,2项,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摩托车损失保险条款》和《拖拉机损失保险条款》在赔偿方式上按下列方式赔偿:
(1)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以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2)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3)施救费用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除特种车辆损失保险条款、摩托车失保险条款及拖拉机损失保险条款外的各条款包括
以下内容:
(1)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2)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
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除《摩托车损失保险条款》及《拖拉机损失保险条款》外的各条款在保险责任终止方面规定的包括以一F内容:
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相应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
(1)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
(2)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3)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摩托车损失保险条款》及《拖拉机损失保险条款》在保险责任终止方面规定的包括以下内容:
当一次保险事故中保险车辆损失的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或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费。
各条款在免赔方面的不同之处:
(1)除《摩托车损失保险条款》和《拖拉机损失保险条款》外的各条款均规定,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各条款分别按规定的免赔率免赔。
(2)拖拉机损失保险条款的规定,根据保险拖拉机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内,按规定的免赔率免赔。
(3)(摩托车损失保险条款》中规定,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适用50元的绝对免赔。
2013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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