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摩托车相撞摩托车主十级伤残 如何理赔

 所属分类:  2013-8-27 21:55:30    加入收藏
新客车刚出门,就与一辆摩托相撞并造成摩托车主十级伤残。赔偿时,客车车主意外发现自己的临时牌照居然是假牌照,无法让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费用的客车车主,无奈将售车公司告上法庭。前日,该案在江岸区法院审结。

  据了解,2009年4月6日,汉口的李某在武汉汽车公司购买了一辆东风客车。同月13日,李某拿到了新车的汽车合格证和临时牌照。终于可以将新车放心大胆地开出门,李某十分兴奋。谁知,下午2时许,李某刚驾车出门,就在武汉经济开发区一路段,与罗某驾驶的两轮摩托发生相撞,造成罗某十级伤残。经交警鉴定,认为两人均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在罗某治疗期间,李某垫付了4.9万元医药费,后期还需赔付药疗费3.65万元。后经过双方协商,由李某赔偿罗某各项损失费合计6.5万元。

  既然车子已经上了临时牌照,就说明该车已经购买了交强险,所以此次撞人的赔偿费用就可以通过交强险来赔偿。于是,李某便找保险公司来承担这6.5万元的赔偿金。谁知,当李某前往保险公司办理手续时,被告知,他所持的临时牌照为假牌照,不能通过交强险赔偿。

  临时牌照是汽车销售公司发放的,现在证明是假的,李某一气之下找到销售汽车的公司,要求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遭到拒绝。无奈中,李某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认为该公司在李某购车时提供了假的临时牌照,该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并请求判该公司赔偿其损失6.5万元。

  前日,江岸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车辆管理所核发的临时牌照已经包括交强险。该公司作为专业的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应当明知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的程序和条件,但该公司在交付车辆时提供给李某的临时牌照系假牌,故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附随义务,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向李某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据相关赔偿限额,判处该汽车销售公司赔偿原告李某38734元。

2013年8月18日

北京过半车辆续保费用低于上年
     近日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出台《2011年度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档次升降方案》,并将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方案规定,凡2009年、2010年连续两年都在北京市投保商业车险的机动车辆,2009年度没有保险理赔记录,但在2010年度发生了1~2次保险理赔,且累计赔款金额小于当年所缴纳的保费金额的,该车辆在2011年继续投保商业车险时,“无赔款优待及上年赔款记录系数”仍执行2010年度的系数,即“不升不降”。过半车辆续保费用低于上年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到...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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