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市场骗赔现状解析

 所属分类:  2013-9-1 12:26:14    加入收藏
一、车险市场骗赔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车险市场蓬勃发展,1987 年车险保费收人首次超过企业财产保险保费收人,成为财产保险的第一大险种,其后逐步增加;至2007 年,车险比重达到了总财险保费叹气的74 . 3 %。但是,在车险市场快速发展的同时,车险骗赔现象也与日俱增,极大地增加了保险企业的经营风险。
据相关资料统计,我国每年汽车保险骗赔金额约占理赔总额的20 %左右。以2006 年为例,当年财险赔付支出为825 亿元,赔付率为52 % ,其中车险赔付支出为599 亿元,占比为73 %。根据以上数据,可以得出2006 年由车险骗赔行为产生的财险市场的赔付率为7 . 6 %。车险骗赔行为不仅发生在我国,在美国汽车车身损伤的索赔案中,骗赔金额占车险总赔款的比例也达到了17 %一20 %。这些数据充分反映了车险骗赔行为对于当前车险市场的影响程度。
保险骗赔不仅有悖于保险经营的公平诚信等原则,而且还威胁着保险公司的生存与发展,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经济、金融秩序。减少或者杜绝骗赔行为是保险公司控制经营风险的内在要求,也是保持保险市场良性发展,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必要举措② 。车险骗赔风险与纯粹自然风险等有着本质的区别,其归属于道德风险,因此它既是个社会道德问题,同时也是经济问题和法律问题。如果保险欺诈行为不能得到有效遏制,车险市场的持续发展将难以为继。
二、车险骗赔的常见类型
车险骗赔的行为主体通常表现为五方面:一是投保人;二是汽车维修商;三是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中介机构;四是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五是专业骗赔组织团伙。根据行为主体的类型,车险骗赔的常见类型分为三类:
(一)投保人实施骗赔行为 
1、编造保险事故,隐瞒案情。表现为:投保人故意编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事故向保险人索赔;事故性来属于保险人责任免除范畴,骗赔者隐瞒案情欺骗保险人,骗取保险金,如车辆出险时存在酒后驾驶、无证驾驶等。
 2、一次事故,多次索赔。主要有两种常见手法:一是获得保险赔款后对出险车辆不进行修理,过段时日编造保险事故,对同一损失进行多次索赔;二是故意重复投保,保险事故发生后向不同的保险公司索赔,额外收益。
 3、虚报案情,夸大损失。表现为:一方面在交通事故民事赔偿责任中,投保人往往处于加害人地位,由于买了车险,可以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索取赔款,因此会出现慷保险公司之慨的行为,夸大事;二是虚报案情,夸大损失,获取额外收益。
 4、冒充投保车辆,骗取赔偿。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拥有较多车辆的企事业单位,常见手法为没有投保的生事故后,投保人将发生事故但没有投保的车辆冒充投保的车辆,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以获取非法的赔偿
 5、先出险后投保,骗取保险赔偿。即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隐瞒真相,利用保险公司或其代理人通常实地检验标的车辆的漏洞,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投保后再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骗取保险赔偿。
 6、已经获得赔偿,仍向保险人索赔。表现为被保险人已得到对方的赔偿,或自己无须赔偿的情况下,仍谎称单方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比如投保车辆在外地出险,已处理完毕,但回来后又以单方事故的名义向保、索赔。
(二)汽车维修商的骗赔行为
 1、欺瞒车主,偷梁换柱,以次充好。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常委托汽车维修厂代为向保险公司索赔费用,但维修厂接到客户的受损车辆后,用低档材料糊弄客户,以高档材料的价格向保险公司索赔,这样不同档次的材料费用差价被维修厂“吃掉”,车主在拿车时往往是一无所知,还以为这样修车真的很“方便”。
 2、编造或故意制造事故,骗取赔偿。汽车修理商将正常保养或修理的汽车换上旧配件或在修理期间故意制造假交通事故,甚至故意损坏后向保险公司索要高额保险赔偿金,更有修理厂移花接木更换牌照,这种骗赔现象也时有发生,特别是一些私人经营的小型修理厂更是肆无忌惮。
(三)保险代理人等保险中介和保险公司内部员工实施的骗赔行为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中介机构实施骗赔一方面是出于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出险后的“同情”,利用专业知识,协助、引导投保人隐瞒案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保险公司赔偿;另一方面是借代为被保险索赔之名,采用夸大损失、虚报案情等手段实施骗赔。保险公司内部员工实施的骗赔行为体现为:利用职务之便编造保险事故;故意夸大损失,获取额外收益等。
除了以上三种类型外,还有投保人、汽车修理商、保险公司内部员工等联合实施的骗赔行为和职业骗赔尺的骗赔行为两种常见骗赔手法,表现为采用虚报案情、故意制造事故、夸大损失等方法骗取保险公司的赔偿。
三、车险骗赔行为的共性分析
与其他保险骗赔行为相比,车险骗赔案件具有隐蔽性、职业化、团伙化、金额少等特点。根据上面对常见车险骗赔行为的分析,可以发现车险骗赔行为的共性体现为: 
1、事故大多不在第一现场。大部分骗赔案的报案人不在第一现场,一般都是在修理厂或已离开现场。 
2、骗赔者前后陈述不一致。骗赔者报案时对出险经过的描述与后来调查时的当面陈述往往不相吻合,前后矛盾,闪烁其词。
3、骗赔者精通保险索赔要点。骗赔者对车险理赔有较为深人的研究,掌握索赔要点,对保险公司的整个理赔流程较为熟悉。另外在索赔时态度较为苛刻,如经常威胁要投诉等,以转移理赔人员的注意力,同时不愿意保险公司追溯第一现场。
四、防范车险骗赔的建议
近年来,我国财险公司的车险业务大都处于亏损状态,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车险骗赔日趋严重,提高了保险公司的赔付率,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直接威胁了我国财险市场的健康发展。同时,车险骗赔行为极大地损害了投保人的利益,败坏了社会道德和社会风气。要防范车险骗赔,把被动的“事后控制”转变为主动的“事前控制”,有必要从微观、中观和宏观三个层面进行探索。
(一)微观层面 ― 保险公司
 1、加强承保与理赔风险的控制。机动车辆承保风险的控制与管理是防止车险骗赔最直接、最重要的手段,各保险公司应坚持验车承保工作,并切实加强保险单证的管理,加快微机签单的步伐,有条件的地区应采用防伪保单。理赔是保险赔款的重要环节,具体包括查勘、定责、定损、缮制赔案、支付赔款等。在保险公司的理赔风险控制方面,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建立详尽的报案登记制度和案件进展制度,这不仅有利于防止骗赔案的发生,也有利于公司加强未决赔款的管理工作。二是全面提高第一现场查勘率,建立双人查勘制度和对查勘人员发现现场假案的奖励制度。进行现场查勘是防范保险骗赔最为重要和有效的手段,查勘时应将损坏部位与客户陈述进行认真对比,对于不相吻合的情况要一查到底。同时,一方面要采用双人查勘制度使二者相互约束相互监督,降低理赔查勘人员参与骗赔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实行对查勘人员发现现场假案的奖励制度,激励查勘人员认真尽职。三是完善车险的定损流程,实施一定的防范措施,如先定损再维修等:四是开设理赔公共查询网站,将理赔全过程置于公众监督之下。五是全面核实事故责任相关证明,制订和完善规章制度,明确理赔人员必须核实的索赔材料。六是加强理赔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七是加大惩处力度,对参与骗赔的业务员和公司内部员工予以罚款和开除,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以作警示。八是建立健全理赔管理监督机制,有效进行内部牵制。查勘、定损、报价、核损、核赔、理赔督察、独立调查人等岗位应该建立健全,使岗位监督牵制原则落到实处。 
2、加强同有关部门的交流与合作。首先,加强与政法部门合作,一旦发现汽车保险的欺诈骗赔案件应严格依法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其次,加强与司法鉴定部门合作,保险公司应加强与司法鉴定部门的联系,发挥各自特长,从科学证据上充分揭露汽车保险欺诈犯罪;再次,加强与警方合作,一些可疑的索赔案件可借助警方的刑事侦查优势,达到有效识别汽车保险欺诈案的目的。
3、建立合理的激励、惩罚和约束制度,规范汽车修理商的行为。一方面,运用市场机制,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分配机制,激励汽车修理商规范代理。比如借鉴医疗保险,探索“包干”制度等。另一方面,认真研究、规范修理厂代理索赔、代理定损、代理报案等情况,防止车主或保险公司被修理厂利用。
4、加强技术创新在防范骗赔过程中的运用。主要包括:开发专用查勘相机和案情审核程序,规范案件资料的收集;建立远程拆检定损中心,使定损核损过程公开透明;利用 3G 无线网络技术,开发理赔人员“无线单兵”设备,实现理赔过程全流程监管;利用现有的数据库,建立理赔分析系统,通过数据比对筛选疑似案件,提高打假的信息管理水平等。
(二)行业层面 ― 行业组织
行业组织是一个行业自我规范、自我协调的行为组织,同时也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持公平竞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行业长期和根本利益的重要保证。
当前,各财产保险公司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特别是第三者车损如何定损以及信息沟通问题,这为车险骗赔提供了制度漏洞。因此,在行业层面,加强各保险公司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发挥行业组织的规范与协调作用迫在眉睫。具体建议为:
 1、在交强险公共信息平台的基础上,建立商业车险信息平台。在此信息平台上,各保险公司的车险承保、理赔信息均可以对外提供查询,一方面可以有效解决承保和理赔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另一方面还可以避免恶性的车险费率竞争。该网络平台的数据库可设置在监管部门或保险行业协会,一方面可以作为车险市场的信息披露,便于保监会进行实时监管,另一方面还便于保险行业协会基于“大数法则”来建立统一的风险数据模型,拟定全国性或区域性的车险条款和费率。 
2、行业组织与交通管理部门合作,在已实施“快处快赔中心”的基础上,拟订区域性的行业车险理赔定损核价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行业车险远程视频定损中心。区域性的定损核价标准的制定,一方面可以防止理赔人员与不法修理厂的暗箱操作,另一方面在集体、集中定损的过程中,还可以有效防止交警阴阳《 事故责任认定书 》 的出现。同时,建立区域性的行业车险理赔定损核价标准也可加快责任事故的理赔定损效率,使受害人尽快得到经济赔偿。
3、行业组织与汽车维修厂、医院等部门协调合作,拟订以省或地区为单位的车辆配件、工时的行业标准和医疗费用标准,各保险公司实行联网查询,使得汽车维修费用和医疗费用完全公开透明,接受保险公司、理赔人的监督,避免因为信息不对称和缺乏透明度给不法分子留下制度漏洞。
 4、建立健全车险行业理赔“黑名单”制度。加大对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力度,严肃处理有关人员和机构,将违反行业规定的修理厂、理赔人员、医院、司法鉴定机构等记人行业“黑名单”,各保险公司定期进行信息交换和信息披露,实现行业的自我管理功能与行业信息互通。对于严重违反行业规定的机构和个人实行终身禁人制,提高违法违规理赔的成本,从而降低骗赔率。
 5、由行业组织牵头建立专业的反车险骗赔机构。美国大多数州建立了反保险欺诈局。反保险欺诈局是州法律执行机构,大多数建立在各州保险监管机构之中。他们首要的职责是维护、执行、管理保险法律法规;而另一个职能则是通过对保险消费者的教育,提高其法制意识,最大程度地事前预防欺诈行为的发生。在我国车险反骗赔行动中,也应该建立专业的反车险骗赔机构。由行业组织牵头,各财险公司在车险理赔和法律方面的具有很强实务经验的专家参与,专门用以解决车险市场出现的难案、疑案,提高骗赔案件的侦破率,打击不法分子骗赔的信心。
 6、行业协会加强与交通管理部门、司法机关、公安部门的联系沟通,为防范车险骗赔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宏观层面 ― 政府
 1、健全和完善保险法律法规,适时出台反保险欺诈法。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也是诚信经济,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在运行过程中,法制与诚信两层面的问题非常突出。在车险骗赔方面的主要问题表现为法律对于保险骗赔案件打击力度不强。我国现行法律要求骗赔既遂才予以量刑打击,如公安经侦部门需要骗赔成功且证据确凿才立案。而欧美国家对保险骗赔案件的量刑远远重于其他领域的诈骗案件。特别是很多国家对于保险骗赔打击前置,如诈骗者没有实际拿到骗保的赔款也可以进行量刑实施打击。因此,当前我国法制对于保险骗赔行为的刑罚威慑和实际打击效果基本没有得到显现。本人认为,在完善现行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立法部门和保险监管机构应该适时推出我国的反保险欺诈方面的法律法规,发挥法制对保险骗赔案件的威慑力。
 2、借鉴美国经验,成立由政府机构、保险公司、执法机构、学术机构以及车险投保人等共同组成的反车险骗赔组织,全面协调反骗赔工作。一方面,该组织可以为保险公司侦查骗赔案件提供技术和理论支持,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推动立法,为打击车险市场的骗赔提供法律保障。 
3、建立完善执法部门与保险监督机构、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的联动机制。例如,在保险公司与执法机构之间,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因对方放弃索赔而私了,必须进人司法程序,否则追究保险公司相关法律责任。借此司法部门通过保险公司获得案源,从而使骗赔者消除侥幸心理,产生法律上的威慑力。同时,在案件判决后,可以通过媒体进行广泛宣传,以产生普法教育的效果,减少潜在骗赔行为的发生。
4、提高交警执法的透明度。交警执法公正透明对车险理赔中的诈骗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交警部门执法的透明度不高体现在三方面:一是交警的信息化建设程度和信息公开程度不高,如交警对事故的现场勘查没有后台监控,交警执法公正难以得到有效保证;二是交管部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常常会将投保车辆视为强势一方,在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会偏向受害方;三是交警对事故勘查没有监督机制,易出现阴阳事故认定书。本文作者曾广泛调查出租车司机,发现中午和晚上几个关键时点的交通事故绝大多数与酒若醉酒或者无证驾驶有关,但本人在查阅赔案时发现,交警的《 责任认定书上 》 基本没有“酒后”或“无证”’王手眼。其根本原因就是交警对事故勘查没有监督机制,当事者给交警好处而私了,没有将事故的真实原因写入《 事故责任认定书》 ,出现截然相反的阴阳事故认定书。要解决交警部门执法不透明的问题,可以从一下几方面人手:一是对于交警现场勘查的监督,在管理手段上要实行警务督查制度,积极运用技术手段去控制风险,如前面提到的“无线单兵”设备等;二是交警事三处理的印章应向保险公司公开,从而使保险公司在核赔过程中,通过备案的印鉴识别《 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真伪;三是推进交警事故处理的信息化建设工作,实现交警作业流程的全过程实时监督。这样,既防止了阴阳单的出现,还可以满足社会公众对事故信息的查询需求。 
6、协同司法部门加大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监督查处力度,建立司法鉴定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在车险实务中,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的诈骗案件大多与司法鉴定机构密切相关。以湖南城市人口为例,提高一个伤残等级,可以多获得交强险或商业险赔款 2 一 3 万元。而现行司法鉴定机构泛滥且监管不到位,诚信价值体系缺失,加上不正当竞争与商业贿赂等,使得造假骗赔成本非常低廉。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采用以下措施:一是保险公司和行业组织协调司法鉴定主管部门以及司法、公安、检察、法院等机关加强对鉴定机构的业务监督和介入,加大打击力度;二是由保险行业协会牵头,组织保险公司建立对司法鉴定机构的信批露和黑名单制度;三是建立以司法鉴定主管机构为主体,社会媒体参与的司法鉴定机构的信用评价体系,引导司法鉴定机构的价值取向及其诚信体系的建设。 
7、在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基础上,放开车险费率限制,用市场手段鼓励投保人诚信理赔。统一的信息平台建立后,行业信息实现共享,鼓励性的车险费率便有了技术管理基础。在此基础上,各保险公司可以实行奖优罚劣的浮动费率,用市场经济的基本手段 ― 价格,去引导投保人安全行车和诚信理赔。综上所述,防范车险理赔过程中出现的骗赔行为,是需要从微观、中观、宏观三方面协调共进的系统工程,保险公司通过管理+技术的手段解决微观层面的问题,行业组织和监管部门解决行业内部信息共享理赔打假联动机制,以及与其他相关行业或部门合作问题等行业性的问题。政府在宏观层面上,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协调各部门共同打击骗赔等宏观问题。这三个层面,相辅相成,各司其责,只有三管齐下,才能真正实现车险骗赔行为的标本兼治。 

2012年12月21日

平安直销车险教您投保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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