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跳车被轧死 保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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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1 14:5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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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乘客从车上跳下来,结果又被乘坐的这辆车碾压致死,保险公司以死者仍是车载人员而非第三者为由,拒绝支付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日前,三明市沙县人民法院在对此纠纷进行调解时认为,乘客跳下车后,已不是车上人员,因此属于保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最终进行了赔付。
事件 乘客跳车被轧死
车主徐某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他的大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止,其中交强险11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限额为50万元。
2009年5月17日,受雇于徐某的驾驶员章某驾驶大货车从沙县运货至厦门,车上乘坐黄某和陈某二人,当晚11时左右,该车途经省道208线永漳路段,因车辆刹车制动失灵,黄某从驾驶室车门跳下逃生,不幸被该车右后轮碾轧,当场死亡。
三明市永安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章某和黄某本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徐某赔偿黄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合计258356元,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保险金。
争议 跳车后还算乘客?
徐某认为,受害人黄某从被保险车辆跳下,而后被该车轧死。黄某从车上摔下落地的那一刻起,就不应是“本车车上人员”了,应算是第三者,应属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范围。
但保险公司认为,受害人黄某是“本车车上人员”,非交强险承保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因此作出了拒赔决定。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2009年10月22日,徐某向沙县法院提起诉讼。
在调解过程中,车上跳下人员是否属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沙县法院介入调解。法院认为,涉案车辆交通事故发生前,黄某确实系乘坐于被保险车辆之上的乘客,但黄某跳车后,被所乘车辆碾轧,碾轧时已处于所乘车辆之外,因此可以认定黄某身份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第三者”,保险公司应该赔付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保险金。
经法院组织多次调解,保险公司已于近日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保险金158590元送到了徐某手中。
事件 乘客跳车被轧死
车主徐某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他的大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止,其中交强险11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限额为50万元。
2009年5月17日,受雇于徐某的驾驶员章某驾驶大货车从沙县运货至厦门,车上乘坐黄某和陈某二人,当晚11时左右,该车途经省道208线永漳路段,因车辆刹车制动失灵,黄某从驾驶室车门跳下逃生,不幸被该车右后轮碾轧,当场死亡。
三明市永安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章某和黄某本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徐某赔偿黄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合计258356元,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保险金。
争议 跳车后还算乘客?
徐某认为,受害人黄某从被保险车辆跳下,而后被该车轧死。黄某从车上摔下落地的那一刻起,就不应是“本车车上人员”了,应算是第三者,应属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范围。
但保险公司认为,受害人黄某是“本车车上人员”,非交强险承保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因此作出了拒赔决定。与保险公司多次协商无果后,2009年10月22日,徐某向沙县法院提起诉讼。
在调解过程中,车上跳下人员是否属于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第三者,成了双方争议的焦点。
沙县法院介入调解。法院认为,涉案车辆交通事故发生前,黄某确实系乘坐于被保险车辆之上的乘客,但黄某跳车后,被所乘车辆碾轧,碾轧时已处于所乘车辆之外,因此可以认定黄某身份已经由“车上人员”转化为“车外第三者”,保险公司应该赔付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保险金。
经法院组织多次调解,保险公司已于近日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保险金158590元送到了徐某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