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乘客从车上跳下来,结果又被乘坐的这辆车碾压致死,保险公司以死者仍是车载人员而非第三者为由,拒绝支付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日前,三明市沙县人民法院在对此纠纷进行调解时认为,乘客跳下车后,已不是车上人员,因此属于保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最终进行了赔付。 事件 乘客跳车被轧死 车主徐某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他的大货车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自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止,其中交强险11万元,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限额为50万元。 2009年5月17日,受雇于徐某的驾驶员章某驾驶大货车从沙县运货至厦门,车上乘坐黄某和陈某二人,当晚11时左右,该车途经省道208线永漳路段,因车辆刹车制动失灵,黄某从驾驶室车门跳下逃生,不幸被该车右后轮碾轧,当场死亡。 三明市永安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司机章某和黄某本人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徐某赔偿黄某家属死亡赔偿金等合计258356元,向保险公司申请赔付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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