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醉酒驾驶 出险车险是否理赔
所属分类:
2013-9-1 17:32:55
加入收藏
今年2月,原告邹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与被告乔某所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邹某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经酒精测试,邹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后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邹某对本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乔某对此事故负次要责任。乔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三方在协商解决赔偿事宜时,保险公司以邹某醉酒驾驶为由拒赔,原告遂以乔某和某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虽处于醉酒状态,但并非故意,虽应承担主要责任,也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限额部分,由原告与被告乔某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评析]本案保险公司拒赔理由得不到法院支持,原因在于错误理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中应适用的归责原则及免责条件。
依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交强险条例》第21条规定,交强险中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仅仅是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与被保险机动车驾驶员是否有过错没有关联,与交通事故的相对方(受害人)是否有过错更无关联(除非被认定为故意造成事故),保险公司所承担的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依据《交强险条例》第21条,保险公司除受害人故意的情况下均应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第22条顺延第21条的规定,对四种情形(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下发生的交通事故规定,保险公司除赔偿受害人人身损害损失外,还需垫付抢救费用,所垫付抢救费用有权向致害人追偿。同时规定,四种情形中,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本条中的驾驶人和致害人的理解,无论从立法目的,还是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看,该驾驶人、致害人应特指被保险人和被保险车辆的实际驾驶人,受害人并不包括在该条款规定的驾驶人、致害人范围内,而且保险公司仅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免赔,其余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条款》第9条的规定也印证了这一点,该条明确规定了被保险机动车辆有上述四种情形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赔偿时的具体理赔方式,而并无受害人醉酒驾驶时理赔的特别规定。因此本案中保险公司以原告醉酒驾驶为由认为原告有严重过错,致其自身受害的拒赔理由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2013年4月4日
车险新规一旦实施,将终止车行“一条龙”服务 新规一旦实施,将终止车行“一条龙”服务
在三大保险公司联手推出的保险新规引起的波澜还未平息,车险“赔款实名制”又浮出水面。有消息称,车险“赔款实名制”即将推行,一旦此规定开始实施,则意味着4S店、维修厂及保险中介今后将不能代车主索赔,车主本人必须亲自进行索赔,还须垫付维修款项,赔款也不能打入保险中介的账户,所有车险理赔款须全部转至被保险人的同名账户。...
查看全文>> 无责方迟迟领不到赔款
2008年12月20日晚高峰期间,王小姐在丰台区西罗园路口追尾张某驾驶的一辆白色轿车。通过自行协商处理认定王小姐承担全部责任。
次日上午,双方共同到王小姐投保的保险公司办理了查勘定损,并约好车辆修理完毕后再共同到保险公司领取赔款。
此后的一段时间里,王小姐由于单位临时安排出差,迟迟无法按约定和张某一起去保险公司领取赔款。为此,张某很生气,王小姐也深感愧疚。虽然事后,王小姐一回到北京就立即联系张某领取了赔款,但也给双方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
...
查看全文>> 前两天的一场大雨,不少私家车发动机进水后出现故障。明明保了“全险”,动辄三五千元的维修费却要车主自己承担。19日,记者走访多家财险公司了解到,所谓“全险”并非全保。玻璃、漆面、倒车镜、车灯等,必须购买单独的附加险,出现单独损坏时保险公司才能赔偿。
买了“全险”倒车镜却要自己花钱修
市民李女士是一位驾车新手,怕麻烦,在给爱车上保险时她选择了“全险”。
今年9月初,李女士开车上班的路上不慎碰坏了倒车镜。可李女士打电话报险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倒车镜不在赔付范围内...
查看全文>> 2013年4月28日
买车险误区三 绝对免赔是变相涨价 误区三 绝对免赔是变相涨价
去年问世的“500元绝对免赔额”引发了“霸王条款”之争。有人认为保险公司通过豁免500元以下的小额赔款再另立名目是一种变相涨价,事实却并非如此。
据统计,500元以下的小额赔款会损耗保险公司相当一部分的人力物力成本,设立500元绝对免赔额,实际是为了集中理赔资源,更好地服务客户。
根据保险公司做的测算,一年驾龄和三年驾龄的司机出现小剐小蹭的几率要高于其他驾龄的司机。一年驾龄的司机往往是因为技术不过关,三年驾龄的司机则是因为判断上容易出现误差。但绝大多数新手驾驶比...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