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原告邹某酒后驾驶摩托车与被告乔某所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邹某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经酒精测试,邹某发生交通事故时,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后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邹某对本次事故应负主要责任,乔某对此事故负次要责任。乔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三方在协商解决赔偿事宜时,保险公司以邹某醉酒驾驶为由拒赔,原告遂以乔某和某保险公司为被告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定:本案受害人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虽处于醉酒状态,但并非故意,虽应承担主要责任,也不能免除保险公司的责任。据此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限额部分,由原告与被告乔某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评析]本案保险公司拒赔理由得不到法院支持,原因在于错误理解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中应适用的归责原则及免责条件。 依据《交通安全法》第76条、《交强险条例》第21条规定,交强险中保险公司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仅仅是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与被保险机动车驾驶员是否有过错没有关联,与交通事故的相对方(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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