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索赔指引:关注理赔时限

 所属分类:  2013-9-1 17:47:08    加入收藏
新《保险法》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在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同时,着重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消费者在知晓自身权益的同时,还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投保指引:仔细阅读条款

  以往,消费者在投保环节常常不能看到正式保险条款。新《保险法》实施后,投保单附格式条款已经成为强制性规定。消费者应当充分行使该权利:仔细阅读所附的保险条款,尤其是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利益、责任免除等内容,并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对合同内容进行说明。

  据悉,海康保险将在业内率先推出投保说明书,对保险条款的重要内容进行书面提示和说明。

  此外,虽然新《保险法》增设不可抗辩规则,但该项规则并不免除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仍然应当如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可以在合同成立后2年内解除合同或依法不承担保险责任。

  保全指引:及时通知变更

  为了更好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新《保险法》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后,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是,除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其他财产保险合同以外,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此外,虽然未经转让,但出现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同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索赔指引:关注理赔时限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按照保险合同申请理赔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为确保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及时获得保险赔付,新《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和时限---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认为单证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除合同另有约定的外,保险公司收到索赔单证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拒赔,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新《保险法》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时效修订为诉讼时效。根据新《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人寿保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分别据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这也就是说,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否则除非发生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或延长等情况,人民法院对此将不予保护。

201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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