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借给朋友使用撞伤他人,车主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

 所属分类:  2013-9-1 20:54:43    加入收藏

轿车借给朋友使用,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他人,车主应该负什么样的责任?保险公司是否该赔偿保险金?日前,有读者郭先生致电本报称,自己在交通事故中被撞,却出现驾驶员不是车主,进而引起索赔难。轿车投保的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天安泉州公司)提出,驾驶员不是车主,投保不是交强险,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双方争议无法调解,继而进入诉讼程序,目前,该案已由南安市人民法院判决,肇事司机尤某星赔偿郭某各种损失费合计576236.56元的60%,其中天安泉州公司直接赔偿给郭某损失费120000元。

  据郭先生回忆,当天傍晚8时30分左右,他与几位工友在省道307线路面施工,不幸被一辆轿车撞伤。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员尤某星负主要责任,郭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伤势严重的郭某被送到医院抢救治疗,花费医疗费98796.79元。之后,郭某提出应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院费、营养费等各种损失合计617550.47元。

  索赔的时候,郭某却发现轿车并不是尤某星的,而是其向朋友尤某栋借的。车主尤某栋称,轿车借给朋友,自己不是肇事者,应免除赔偿责任。

  该车辆已经在天安泉州公司投保,责任赔偿限额为20万元。郭某因而向天安泉州公司提出索赔要求。然而,天安泉州公司认为,尤某栋对轿车投保的是商业险,而不是交强险,且其承担保险责任与郭某不存在关联性,认为自己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郭某告诉记者,保险公司对自己的理由“并不自信”。随后,天安泉州公司开始“退步”了,提出即使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轿车已经出险一次,因此应在20万元的责任限额内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且精神损失属于责任免除内容,也不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

  缘何判决天安泉州公司直接赔偿120000元,记者在南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看到:轿车已经在天安泉州公司投保了第三者综合责任险等险种,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虽然投保的第三者责任险的性质为商业保险,但《保险法》规定的是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不管是商业险还是交强险),都可依法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因此,天安泉州分公司负有直接向原告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2013年4月21日

商业保险共分哪三个部分
    关于汽车商业保险的种类之一: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的规定进行赔偿。这与第三者刚相反是顾自己的,如果您珍惜自己的车就要买。第三者责任指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这个险种买自己安心。关于汽车商业保险的种类之二:盗抢险和车上座位责任险。如果你的车在使用过程中一直都在比较可靠、安全的停车场中停放可以不买,但如果你的车属于很常见的、丢失率比较高的车型,那一定要保盗抢险。车上座位责任险。如果你...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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