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短意险附个人信息理赔更容易

 所属分类:  2013-9-2 10:43:58    加入收藏

根据《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时不得拒保和拖延。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保险公司还是按照惯例规定交强险零时起效,导致新车投保后有十多个小时无法得到保障。

  昨日,作为我省首家第三方保险索赔公司负责人程华清,为了反映这一"痼疾",向中国保监会寄出了《关于保险公司规定交强险零时起效问题》的一封信。

  案例回放:

  同时买保险交强险不赔付

  武汉车主张某于2006年8月某日购买了一辆新车,随即到车管所上牌,并交纳了相应税费,包括在某保险公司购买的交强险和商业险保费,保险公司及时签发了保单。办完各项手续后,交警告诉张某可以合法上路了,张某就开车离开了车管所。不料当晚8时左右,张某不幸将一名路人撞伤致死。

  事发后,张某立即给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却告诉他,他买的保险是在第二天零时才起效,此次事故的发生不在保险期间,故不能赔付。

  由于事故重大,张某来不及与保险公司理论,只好自己出钱将事故处理,但他对保险公司的拒赔始终心存异议。

  后来,张某找到武汉索佳保险索赔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程华清为自己向保险公司索赔。2007年3月,张某和程华清将该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经过长时间审理,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张某对保险公司商业险的索赔,但驳回了张某对交强险的索赔。后张某提出上诉,今年1月,武汉中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虽然官司打"赢了",但程华清却一点不感到高兴。他认为,与商业车险相比,作为强制保险的交强险更应该及时起效。

  为交强险"及时起效"讨个说法

  据了解,保单在第二天零时起效是保险行业历来的惯例,但在程华清看来,交强险零时起效,无论于法于理都站不住脚。就像张某一样,新车车主在白天办理完上牌手续合法上路时,到第二天零时才正式起效,之间相差约十多个小时,这十多个小时却成了保障"空档期",此期间新车如果发生事故,交强险并不能提供保障(旧车由于续保可以衔接通常不会发生此种情况)。

  数据显示,全国按每年增加600万新车辆计算,这意味着每年有600多万辆汽车有十多个小时在无交强险的状况下在路上行驶,这将为交通参与者带来极大的风险。

  "《道交法》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这一保障应该是全方位的,不应该存在任何空隙。"程华清说,"而且《强制保险条例》也规定,保险公司承保交强险时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程华清认为,"不得拖延承保"就是要求保险公司及时承保。

  程华清说,"商业险保险还存在核保而推迟承保起效的理由和因素。但交强险是强制保险,应该与《道交法》规定的其它汽车相关合法上路手续如行驶证、牌照等生效时间同步执行。既然其它合法上路手续都是及时办理、及时起效,交强险也应该是及时生效。"

◆相关新闻

  撕票式短期意外险停用

  新短意险附个人信息理赔更容易

  按保监会规定,本月起各保险公司一律停止以手撕票方式经营短期意外伤害保险。昨日,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我省保险公司将于近日起开始使用新的短期意外险,新保单将带有旅客的个人信息,方便出险后的核保和理赔。

  以前,市民在客运站、火车站或各大景点购买的短期意外险均是由手工出具的"撕票式"定额保单。这样的保单没有记载被保险人等相关信息,单证的流水号是保单之间的唯一区别,出险后对被保险人身份的确认带来一定不便。

  根据保监会的规定,我省保险公司将于近日采取由电脑系统出具的新电子化保单。上述人士介绍,新保单中将记录投保人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并与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对接,方便出险后的核保和理赔。

  记者了解到,不少保险代理人、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仍有一部分"撕票式"保单,近段时间我省将出现新老保单共存的现象。但根据监管部门的规定,等待监管允许期结束时,保险代理人、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必须全部结清手续费并烧毁未使用的旧单证。

2013年3月22日

保险标的转让未经批改是否该赔
    近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保险标的转让后未进行批改手续而引起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原、被告双方在合议庭主持下依法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共计4603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于2007年10月从李某处购得运输型拖拉机一台,李某为该车投保了责任限额为6万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赔偿限额为5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而王某在购买该车后,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也未通知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批改手续。2007年12月,王某驾驶该车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因主要事实无法...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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