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车挂不同牌 谁该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呢?

 所属分类:  2013-9-2 16:05:15    加入收藏
一部重型半挂牵引车撞死了人,但是车头和后挂车厢各挂了一副牌照,而且分属两家公司,还分别投保,谁该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呢?同安区法院近日对这样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作出判决,驾驶员、车头主人及两家保险公司得一起为事故买单。

  今年5月24日,厦门的一家物流公司临时聘请阿贵(化名)做驾驶员。阿贵所驾车辆的后挂车厢属于漳州市的一家运输公司所有,也挂有一副车牌。

  当日,阿贵开车从厦门马巷往漳州方向行驶,途中,由于没能确认足够安全距离,超车时与同向行驶的一辆摩托车发生刮擦,摩托车驾驶员陈某连人带车倒地后,牵引车的右轮又从他身上碾过,陈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阿贵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陈某不承担任何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的家人将阿贵及厦门某物流公司、重型牵引车投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重型牵引车后挂车厢所属的漳州某运输公司,以及后挂车厢投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漳州分公司一同告上法庭,要求阿贵等五被告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金共计53.5万余元。

  在法庭上,阿贵称厦门某物流公司的涉案车辆投了保险,保险公司应当理赔。厦门某物流公司证实涉案车辆既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又投保了交强险。漳州某运输公司证实后挂车厢也已投保交强险。某保险公司厦门分公司和某保险公司漳州分公司均认为,依交强险条款约定,保险人承担的第三者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陈某所受损失,应当以一份交强险赔偿额为限,车头、车尾只赔一单,两保险分公司各担一半。

  法院经审理认为,驾驶员阿贵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其属于厦门某物流公司的临时驾驶员,故厦门某物流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两保险公司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同安区法院据此对该案作出判决,车头、车尾两家承保保险公司分别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11万余元,车头主人和肇事司机连带赔偿死者家属26.3万余元经济损失。

201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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