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安全法草案的解读

 所属分类:  2013-9-3 11:57:26    加入收藏
报载:自立法之初就颇受争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实施3年多后进入修改程序。昨日,该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为《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机动车如无过错,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付限额的部分,机动车的赔偿不超过10%。

  《草案》规定:“非机

  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而原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是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可以说,《草案》的规定,大大地降低了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特别是“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的如此之低的赔偿规定,实际上等于说,只要是行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话,那么行人被撞了也是白撞。

  《草案》这种规定实际上与民法的基本精神相悖的。《民法通则》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机动车属于高速运输工具,因此,机动车造成行人损害的,除非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否则都应当承担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承担的这种责任是无过错责任,即使是行人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但也不可能只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机动车与行人的赔偿责任之争,实际上也反映了路权之争,反映了机动车与行人注意义务之争。反映了一个社会对于哪一种利益进行更多保护的价值取向。在现代社会,路权属于机动车,也属于行人,在机动车与行人共同使用路权时,对于机动车与行人的路权要进行平衡。相对于行人而言,机动车处于强势地位。因此,从法律保障弱者的角度,必须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负有比行人更高的注意义务,机动车的注意义务是高度的,而行人的注意义务是一般的;机动车驾驶人因为驾驶了机动车这种具有危险性的工具,会对社会产生潜在的危险,应当更多地承担社会责任。因此,当发生车祸时,不能以对机动车的标准要求行人,行人即使对事故的责任要负全责,也不能因此而完全免去机动车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仍然要负部分的责任,以体现实质公平。

201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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