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载:自立法之初就颇受争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在实施3年多后进入修改程序。昨日,该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为《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机动车如无过错,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付限额的部分,机动车的赔偿不超过10%。
《草案》规定:“非机
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的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而原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是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可以说,《草案》的规定,大大地降低了机动车驾驶人的责任。特别是“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的如此之低的赔偿规定,实际上等于说,只要是行人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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