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可转让给保险人的权益”?

 所属分类:  2013-9-3 15:51:40    加入收藏

一位读者询问:他为爱车购买了保险,去年年底,他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轧到快速车道内的一根钢筋,造成本车受损,交警认定标的车驾驶员无责,无第三者,属意外事故。2007年1月,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在查看相关资料后,以他不承担事故责任、其提供的单证和资料无法证明其具有法律意义可转让给保险人的权益、且不能反映事故第三者因而无法代位追偿为由拒绝赔偿。这位读者想要了解,这种拒赔合理吗?

  律师评析: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四十六条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所以,我们评判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就要看两点,一个本案中是否存在“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情形。另一个,是要看车主是否存在“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般来说,高速公路上面不应该出现钢筋,之所以蹦出钢筋来,恐怕还是别人故意或者过失丢弃、掉落在高速公路上的。不管是有意无意,终归可能对来往车辆造成损坏。虽然这个损害不是特定针对哪一辆车,但是一旦某车倒霉碰上,则的确存在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的情形。

  可是,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却是莫名其妙的。所谓“单证和资料无法证明其具有法律意义可转让给保险人的权益”云云,简直不知道是在说什么。

  什么是“可转让给保险人的权益”?无非就是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追偿的权利。在保险公司赔偿完毕后,被保险人才应该将这种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赔偿,是这种权利转让的先决条件,没有赔偿就没有转让。怎么能要求被保险人先转让这种追偿权利的?显然,保险公司颠倒了因果关系。

  其次,从法律规定上看,只有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才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如果保险公司可以行使代位追偿权利,即便其追偿来追偿去,什么也没有追到,被保险人也并没有什么过错,保险公司也不能扣减赔偿金。在这个案件中,被保险人根本不知道这个钢筋是谁弄到高速公路上的,他有什么过错?保险公司可以去调查、去找出这个第三者,如果保险公司找不到第三者,那就无法追偿,但是这与被保险人无关。因此,保险公司不能拒赔。

  如果所有的保险理赔中,被保险人都必须保证保险公司能够代位追偿成功,否则就无法获赔,保险公司也就无任何支出和风险了,只剩下白白赚钱,试问那还叫保险吗?

  所以在本案中,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此拒赔理由根本不能成立。(理格丰律师事务所郭玉涛律师)

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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