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读者询问:他为爱车购买了保险,去年年底,他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轧到快速车道内的一根钢筋,造成本车受损,交警认定标的车驾驶员无责,无第三者,属意外事故。2007年1月,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保险公司在查看相关资料后,以他不承担事故责任、其提供的单证和资料无法证明其具有法律意义可转让给保险人的权益、且不能反映事故第三者因而无法代位追偿为由拒绝赔偿。这位读者想要了解,这种拒赔合理吗?
律师评析: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第四十六条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所以,我们评判本案中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赔,就要看两点,一个本案中是否存在“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情形。另一个,是要看车主是否存在“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般来说,高速公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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