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徐先生向媒体述说一件纳闷事:他开车经过唐家墩附近时,被一辆车追尾,后车体受损,交警判定责任完全在对方。但理赔过程中,有关方面表示,按交强险无责方赔偿限额的有关规定,徐先生需要赔付给对方400元。
“我一点责任没有,交强险竟然让我赔偿肇事一方损失,太令人费解了!”徐先生说。
有关交强险“无过错赔偿”的话题,近来也在网上热议。不少网友有徐先生这样的不解。
记者昨从有关方面了解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规定,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0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6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400元。
有关人士解释,如果车主开车出了事故,即便最终认定对方负全部责任,车主也必须向对方支付赔偿。这是交强险与往年车险的不同之处。
有财产保险公司业务人员告诉记者,对“无过错赔偿”条款不理解的客户非常多,这一规定引发了普遍质疑。
武汉某律师事务所人士认为,无过错责任,通常是指在某方无过错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向对方进行补偿的一种责任。比如开车压着小石头,弹起来打到路人脑袋。司机当然无过错,可对方亦无过错,对此意外事件,根据民法公平原则,车主要向被砸的路人付点费,双方分摊损失是应该的。
“从历史发展和社会保障的角度看,针对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无过错赔偿原则体现‘以人为本’,体现社会对于生命、人权和个人财产的尊重。”但他同时指出,这项无过错原则引入保险条款后,变成两车相撞无责任的一方亦应向对方进行赔偿。这并不必要。因为这种情形划分责任很容易,不需要增加无过错责任一方的认定、赔偿等等环节。如果将财产也纳入进来,其涵盖的范围就过于广泛,会加大社会管理、保险公司、车主的运行成本。
走访的多位业内人士均认为,目前交强险的规定,有对“无过错赔偿原则”不慎运用之嫌。
据业内人士介绍,目前部分国家和地区实行无责赔偿制度。日本、韩国等仅仅针对人身伤害;美国有13个州实行该制度,那是因为他们的诉讼成本高,想将事故处理尽量限制在保险层面。有律师认为,我国的诉讼成本相对较低,引入该条款除增加程序麻烦外,还很难排除各种骗保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