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议交强险“暴利”之争

 所属分类:  2013-9-3 21:59:37    加入收藏
京沪保险学术界、法律界人士热议交强险“暴利”之争

  作为首个由国家强制执行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该险一经推出就引起市场的强烈关注,而作为推行该险的保险监管机构,保监会也遭遇到前所未有的关于交强险“暴利”质疑的压力。《每日经济新闻》本期保险周刊特地邀请京沪保险学术界、法律界的人士,对交强险到底问题出在哪里进行“会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副教授管贻升:

  有必要修改费率厘定模式

  一些北京的律师表示要保监会就交强险费率问题举行听证,就我所了解到的,律师在对交强险保费收入和赔付支出统计的手段非常朴素,并不符合保险业对一个险种的盈亏计算原则。

  交强险的统一保险条款和统一保险责任决定了受害人的利益得到统一的保障。在交强险由保险公司代办的情况下,不盈利不亏损的费率厘定模式不能降低交强险费率,反而使保险费率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这对投保人意味着保险费的提高(如果考虑到保险责任的减少,则保险费将显得更高),对受害人(特别是人身伤亡事故中的受害人)意味着交强险不能为其提供充分的保障,对保险公司意味着没有利润可以分配,对保险监管部门来说意味着疲于监管,因此有必要修改交强险不盈不亏的费率厘定模式。

  北京理格丰律师事务所律师郭玉涛:

  交强险应是无过错保险

  我国交强险的立法本源来自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可是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再来看原来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优先对人身伤亡进行赔偿”。

  这里面有规定考虑被保险人,也就是车主的过错问题了吗?没有,根本不考虑这个问题。这里面提到过被保险人有过错时限额、无过错限额了吗?没有。按照这些法律规定,不管被保险人有没有过错,保险公司直接就赔偿,交强险按照这个原则出台后,应该一定就是无过错保险,不可能有其它的选择。

  可是,等到现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出台后,情况悄悄地变了,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而后,保监会据此发布了相关的限额,被保险有过错、无过错的限额比是5:1。由此,交强险对行人、非机动车最大限度保障的本质属性消失殆尽。

  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许谨良:

  监管层已有压力

  就我从上海所了解的情况,上海就交强险的赔付率比较低,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来讲,盈利是有的。但是,根据保监会对交强险实行的“不盈不亏”原则,如果第一年交强险是盈利的,那么,产生的盈利会自动滚动到下一年去,并且保监会也会在交强险的费率上会有所降低。

2013年8月18日

车险消费者投诉总量显著增加
     8月21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监会2012年上半年保险消费者投诉情况通报》(以下简称《通报》),2012年上半年,保监会共接收保险消费者有效投诉件6176件,同比增长127.23%,反映有效投诉事项共6651个,同比增长129.42%。其中:信件投诉占投诉总量的18.10%;网络投诉占9.33%;来访投诉占8.31%;电话投诉占64.26%。另外,保监会机关共接收保险消费者提出的信访复查申请8件。 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上半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25.67万件。其中,商品...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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