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诈骗罪”我省未开“铡”

 所属分类:  2013-9-4 16:26:07    加入收藏

 “事故第一现场造假;一起事故,多家索赔;带险投保;酒后出险找人代替……”在我国,近年来随着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保险欺诈活动也日益频繁,以车险市场最为突出,骗赔手段花样百出。在湖南,此类情况也日益突出。为此,我省正酝酿建立骗保“黑名单”,目前显示这个名单超过600名车主。这些车主将被纳入全省信用建设体系,其不良记录将影响办理贷款、消费等。

  豪华车造假骗赔多

  “车险欺诈具有隐蔽性、职业化、团伙化等特点,目前常见手段包括以下4种:事故第一现场造假;一起事故,多家索赔;带险投保;酒后出险找人代替等。”中华联合保险湖南分公司营业总部客服服务部主任汤再荣告诉记者。

  “其中最为常见的就是,高档车造假,主要是一些行驶时间比较长、车况较差的豪华车,如宝马、凌志等通过伪造事故第一现场骗保。这些案件的案值一般在5万元左右。”汤再荣对记者说,该公司仅仅在去年,已经查处的豪华车伪造现场骗取保险的案件就有10多起。

  此外,汤再荣告诉记者,2006年,该公司在长沙地区车险现场查勘共查处假案160起,涉案金额86万元,通过督察岗调查共查处骗赔、诈赔案件16起,为公司挽回经济损失80万元。

  办骗保案费时费力

  发现投保人有骗赔行为时保险公司该怎么处理呢?记者从公安部门得到的答案是:原则上要以具体案情为依据,保险公司可先打110报警,待警方初步调查后再作决定。涉案金额如果达不到立案标准,就只能通过到法院起诉来解决。但这样的诉讼案往往耗时耗力,从立案到结案通常得半年左右。

  也有人认为,目前法律环境下,骗赔失败可能受到的惩罚,相对于骗赔成功的获利而言,难以对犯罪分子形成足够的威慑。

  “保险诈骗罪”我省未开“铡”

  据记者了解,1995年《保险法》出台后,“保险诈骗罪”这个罪名真正成立。1997年《刑法》修订时,《刑法》第198条对“保险诈骗罪”作出了详细界定。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通过法律手段,对保险诈骗特别是小额诈骗进行惩治有些困难,法律界人士认为,一是保险诈骗往往是多方串谋,被发现的难度比较大;二是法律上对保险诈骗罪的量刑较高,以1万元为起点。也就是说,1万元金额以下的可疑“保险诈骗”从法律上来说还够不上保险诈骗罪的罪名。从法律上来说,一些小额诈骗行为如何约束是一个新课题。

2013年7月21日

同样是交强险,为什么会有两种不同的赔法?
      条例明确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简言之,钱是赔给被撞一方的。   案情简介:×公司与张某发生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公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案中张某发生的医疗费用共计35351.88元,事故发生后,公司先行支付给张某医疗费等相关费用32990.06元,后张某到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及交强险保险公司赔偿119070.32元(包含医疗费...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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