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询问:一人酒后驾车,载两友人晚上回家,与路边停放的一大货车相撞,造成轿车损毁,三人当场死亡。该车在某保险公司参加了车损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投保时,保险公司只交付一保险费收据和一保险卡,保险单和条款并没有给客户。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酒后不得驾车,那么车损险条款中的“酒后驾车的免责条款”在本案中是否有效?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吗?律师答疑:《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但是,不能认为只要是酒后驾车情形,保险公司就一定不赔偿保险金。
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交通管理法而不是保险管理法,禁止酒后驾车,只是从交通管理的角度考虑。对于保险是否赔偿,必须由《保险法》、保险合同条款进行特别的规定。理论上,是否违反交通法规,对于保险赔偿并无影响。因为汽车保险就是在转嫁各种风险,无论这些风险是不是违章造成的,保险公司都应该负担下来。如果要想不赔偿保险金,那么保险公司就必须在保险合同条款中,把酒后驾车作为免除保险赔偿责任的情形写出来。一旦驾驶员酒后驾车出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依据这些合同条款拒赔。这样的合同条款,称之为“责任免除条款”。
但是,《保险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由于这种“不赔偿”的条款,会对驾驶员、车主、受害者产生重大不利后果,保险公司就应该在投保的时候,特别提醒车主注意一下,让他们了解和接受。如果他们不接受,可以选择不投保、或者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否则车主事先不知道这些,投保、交了保费,出事后保险公司却不赔偿,那对他们的打击太大了,会让人觉得保险公司缺乏诚信。
怎么叫“明确说明”呢?其实现在也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但是最起码要让车主在投保的时候,看到、理解、接受保险合同条款。本案中,车主在投保后连保险单、保险条款都没有收到,他极有可能从来也没有看到过这个保险条款,更不知道里面有这么一条“酒后驾车不赔偿”的规定,保险公司当然也不可能再来对这个条款进行什么明确说明。
如果保险公司真的未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依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这种免责条款是无效的。虽然这个车主的确存在酒后开车情形,也的确违反了交通法规,但是在保险法律关系方面并没有问题,他或者他的继承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赔偿保险金。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因为酒后驾车而必然拒赔。
北京理格丰律师事务所郭玉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