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升级导致账号变更;贷款人要求撤销不良记录被驳回

 所属分类:  2013-9-4 21:13:06    加入收藏

  因银行系统升级导致账号变更,银行几个月未进行扣还款,导致用户包先生《个人信用报告》中被列入不良记录。包先生认为是银行造成自己信用不良,使其后来申请信用卡和办理车贷时,均遭拒绝。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不良记录。昨日消息,丰台法院一审认定包先生应自行承担后果。

  系统升级账号变更导致银行无法扣款

  法院查明,2000年9月19日,包先生与建行城建支行及开发公司三方签订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1万元购房。

  按约定,包先生在指定网点开立还款账户。

  双方签订的委托书中规定,如包先生提供的个人账户出现冻结、扣划、变更等情况而造成银行无法扣款,包先生须及时向银行提供新账户;如包先生在借款期内要变更还款账户,须提前10天向银行申请,并重新签订委托书。

  2003年1月,因变更账户,包先生与银行重新签订委托书。同年11月,包先生在换还款存折时,因建行系统升级,账号变更。

  此后,建行城建支行再未对包先生的账户扣款。2004年6月,包先生接到开发商通知,银行已将包先生所欠贷款从保证金内扣除。

  包先生称,直到接到开发商通知,才从城建支行得知由于账号变更导致无法扣还款。随后,在其申请信用卡和办理车贷时,均被告知有个人信贷不良记录,遭到拒绝。

  法院称客户未及时通知银行账号变更

  包先生认为,建行总行系统升级时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城建支行的征信业务部门也未能提供个人信息准确完整的义务,影响了其经济生活。故起诉要求判决建行城建支行和建行总行向征信服务中心申请撤销不良记录,公开道歉并在全国性报刊上刊登30日以上直至完全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金8万元及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等共1.6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建行系统升级是包先生账号变更的原因,但包先生在换折时得知其账号变更后没有告知建行,是银行未扣款的直接原因,依据借款合同和《代扣还款委托书》约定,应由包先生承担后果。故驳回其诉求。

201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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