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载车辆出了车祸,保险公司赔不赔?
液化气罐车途中酿惨剧
小邢是华盛液化石油气公司的驾驶员,2006年3月30日21∶20左右,他驾驶着一辆液化气罐车,沿伊哈路由西向东行驶。车子开出一段距离时,将前方在机动车道内同向骑自行车人肖先生撞死,小邢随车翻入到路南侧沟内,车辆严重破损。
由于发生事故的液化气罐车装载的液化气属于危险货物,为了避免进一步造成重大安全事故,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协调各方,启动了应急预案,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交通部门经过事故勘察后认定,小邢因违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42条(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48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运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规定),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而肖先生因在机动车道驾驶非机动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7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的规定),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损失及赔偿约30万
从发生车祸的那天起,小邢和他所在的单位华盛液化石油气公司,一直在为事故损失埋单,包括修车费用及赔偿受害者家属。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由政府统一调集车辆、物资修筑辅路、吊事故车辆共支出费用5.29万元,该费用华盛液化石油气公司已经支付完毕。
而后,事故车辆及液化气罐经当地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确定修复需材料费近3万元(工时费预计1万元),罐体由事故地运往原生产厂即哈尔滨市建成厂花费运输费5800元。但该罐经兵器工业部东北压力容器监测站拥有检验师资格的葛香鹏对罐体现场鉴定后得出结论:建议报废。经查,同种类新罐的出厂价格为12.7万元。
事故发生后的两个月,肖先生的妻子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原告赔偿10万余元。经过当地人民法院调解,小邢和他所在的单位华盛液化石油气公司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种费用合计8.4353万元。
前前后后赔了近30万元,小邢和华盛液化石油气公司都有些吃不消了。
保险公司拒绝埋单
“不是保了车损险和商业三者险了吗?车子出车祸,修车费及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不是可以由保险公司来赔的吗?”小邢和液化石油气公司在事故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就通知了保险公司,太平洋财险伊春营销服务部及时查勘了事故现场。
2013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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