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汽车有无牌照与被告是否应赔偿不存在因果关系
本报讯(记者吕佳瑜)一辆没有上牌照的宝马车在发生追尾事故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车主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昨日丰台法院消息,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依照保单,赔偿投保人保险金8万余元。
据判决书,杜先生去年买了一辆“宝马X5”越野车,6月17日到保险公司签署机动车保险单。保单包括80万元的车辆损失险、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80万元的全车盗抢险等险种,保险期限为1年。当日,杜先生便交纳了2万余元保费。此时,杜先生的宝马还没有取得交管部门合法的正式牌照,只有一个临时牌照。
杜先生介绍,参保后第10天,该车行驶时发生追尾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为该车负全责,为修车他花掉了8万余元,但当他理赔时,却遭到拒绝,理由是杜先生驾驶的宝马没有获得交管部门核发的牌照。
杜先生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保险费8万余元,并赔偿违约金。
保险公司认为,在双方保险条款中明确规定,发生事故时,保险车辆若没有交管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所以公司理当免赔。
法院认为,杜先生交纳了保费,双方即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保险公司理应在车辆发生事故后,支付保险金,其未付行为属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杜先生的宝马未取得正式号牌便发生事故的情况,法院认为,保险标的本身存在瑕疵。该瑕疵与保险公司是否理赔不存在因果关系。由此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