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理赔程序是怎样的?
交强险理赔程序
秦律师:
我的车辆昨天发生了交通事故,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刮擦,导致骑车人受重伤住院。请问交强险理赔的具体程序是怎么样的?程先生
程先生: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赔程序有明确规定。
首先是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答复。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其次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后者对前者书面告知。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再次是保险公司核定保险责任并赔偿(包括时间及对象)。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
最后是争议解决程序。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对赔偿有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交强险赔偿的具体流程(程序)。
一:接报案和受理理赔
1.接到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报案后,应询问有关情况,并立即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
涉及人员伤亡或事故一方没有投保交强险的,应提醒事故当事人立即向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报案。
2.保险人应对报案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录入业务系统统一管理。
3.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受害人)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保险人应增加专门单证,或在《索赔申请书》中设置项目,要求被保险人确认是否需要保险人直接向第三者(受害人)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与第三者(受害人)协商一致后,由被保险人现场亲笔签字确认。
4.书面一次性告知索赔单证。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时立即以索赔须知的方式,一次性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人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索赔须知必须通俗、易懂,并根据《交强险索赔单证规范》(见附件3)勾选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各公司可以减少交强险索赔单证,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索赔单证种类和要求。
二:定损与查勘
1.事故各方机动车的保险人在接到客户报案后,有责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应进行查勘,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核定。无责方车辆涉及人员伤亡赔偿的,无责方保险公司也应进行查勘定损。
2.事故任何一方的估计损失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应提醒事故各方当事人依法进行责任划分。
3.事故涉及多方保险人,但存在一方或多方保险人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案件,未能进行查勘定损的保险人,可委托其他保险人代为查勘定损;受委托方保险人可与委托方保险人协商收取一定费用。接受委托的保险人,应向委托方的被保险人提供查勘报告、事故/损失照片和由事故各方签字确认的损失情况确认书。
三:垫付与追偿
(一)抢救费用垫付条件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1.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2.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垫付的通知书;
3.受害人必须抢救,且抢救费用已经发生,抢救医院提供了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项目;
4.不属于应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的抢救费用。
(二)垫付标准
1.按照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抢救地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
2.被抢救人数多于一人且在不同医院救治的,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或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按人数进行均摊;也可以根据医院和交警的意见,在限额内酌情
(三)垫付方式
自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书面垫付通知、伤者病历/诊断证明、抢救费用单据和明细之日起,及时向抢救受害人的医院出具《承诺垫付抢救费用担保函》,或将垫付款项划转至抢救医院在银行开立的专门账户,不进行现金垫付。
(四)追偿
对于所有垫付的案件,保险人垫付后有权向致害人追偿。追偿收入在扣减相关法律费用(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等)、追偿费用后,全额冲减垫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