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马车出险后,车主花去了一万多元的维修费用,但保险公司却只肯赔偿三千元,为此,浙江的车主楼先生一纸诉状将上海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日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支付原告楼先生保险金人民币1.31万余元。
2004年6月18日下午14时50分,楼先生驾驶着心爱的宝马车在浙江省诸暨市某路段行驶,不想因倒车时的一时疏忽造成了交通事故。看到爱车“挂花”,楼先生心痛不已,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诸暨市交巡警大队也随即委托价格认证中心对车辆进行鉴定,确认维修费用共计1.27万余元,评估费400元。次日,诸暨市某修理厂对楼先生的宝马车进行了维修。
然而,当楼先生手持保险合同准备理赔时,保险公司却变卦了。
法庭上,作为被告的保险公司声称,事故发生后,考虑到宝马车辆只有上海和杭州才有配件,公司曾经要求楼先生将车辆运回上海修理,但楼先生却私自在当地修理,导致损失的扩大。根据楼先生在事故后发给保险公司的车辆照片看,保险公司已于6月21日向车主出具了车损情况简易确认书,确认车辆损失2369.50元。保险公司不同意支付楼先生13120元的诉讼请求。
面对保险公司的辩称,楼先生立即予以了反驳。楼先生称,自己在通知保险公司事故时,保险公司表示由于事故发生地没有该公司的分支机构,故无法到场,要求楼先生直接在当地修理后回沪办理理赔。为此,楼先生提供了修理厂出具的证明材料,以此证明保险公司对宝马车的修理是明知的。楼先生读道:“…该事故车辆修复前,应车主及保险公司要求,协助用数码相机拍出损坏部位照片,并发到保险公司提供的电子邮箱内。”
与此同时,被告保险公司又向法院提供了宝马车特约维修商宝信公司的估价单,根据受损车辆的照片,宝信公司估价确认该车的维修各类费用合计为3765.7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宝信公司估价单是依据受损车辆照片而来,并非现场查勘。而原告楼先生提交的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系权威机构做出,其证据效力优势于宝信公司的估价单。另外根据《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原告现已提交相关的理赔材料,被告应当依此进行理赔,故法院支持了原告楼先生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