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与车辆保险信息交换和协查合作机制的作用

 所属分类:  2013-9-6 10:00:00    加入收藏
人民网北京3月2日讯  今天,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签署了合作备忘录。根据该备忘录,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与北京保险行业将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和机动车保险信息共享和协查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

  据了解,在2003年9月,国务院及北京市政府分别就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充分利用保险经济手段,对道路交通安全的调节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北京市机动车辆保险管理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保险在交通安全方面的积极作用,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分别与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和北京市各家保险公司就进一步完善保险费率浮动制度,将交通违章、交通事故与保险费直接挂钩,更有效地服务于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了专题研究。针对保险车辆类型、使用性质及其在保险年度内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发生频率及保险赔付状况,实行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浮动,以此增强车辆驾驶员交通安全意识,改善北京的交通环境。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与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结合即将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管理实际情况,在全国率先推出了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与车辆保险信息交换和协查合作机制,搭建了信息共享平台。该信息共享平台建成后,各保险公司可以利用车辆保险费率浮动,对交通违章较多、交通事故发生率较高的机动车及驾驶员分别实行相应的“奖优罚劣”机制。利用保险费率杠杆作用,通过强化表现费率差异性,更加准确地体现承保风险,高风险高费率,真正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记者从会上了解到,机动车驾驶员信息与车辆保险信息交换和协查合作机制内容主要有两块:

  一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与各财产保险公司定期相互交换交通违章信息、交通事故信息和机动车辆出险及理赔数据(或证明)信息。

  二是建立协查合作机制。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协助向北京保险行业提供理赔的机动车辆和驾驶员信息或证明;保险行业协助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在其营业网点和相关修理厂协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及其他相关事宜。

  据中国保监会北京监管局局长丁小燕介绍,建立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与车辆保险信息交换和协查合作机制可以更好地发挥保险在机动车管理上的积极作用。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局长李建华的解释则更为到位:

  一是有效地抑制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

  保险公司根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率和交通违章率的信息,对在保险年度内有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车辆实行向上浮动保险费率;对保险车辆在保险年度内没有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实行向下浮动车辆保险费率,真正做到奖优罚劣,起到控制和减少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的作用。通过对交通参与者车辆保险费率的上浮和下调,使交通参与者认识到违反交通法规和发生交通事故将增加保险的成本。交通参与者为降低保险成本会自觉地遵守交通法规,保证行车安全,从而减少了交通违章和交通事故。

  二是便于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严格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文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及时解决道路交通事故,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消除社会矛盾和7不安定因素。由于以前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不掌握车辆保险的信息,以至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在实际工作中无法对这一违章行为进行管理。

2013年6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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