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汽车的事,总也说不完。
与汽车相关的政策、法律、规章制度,似乎也总是不能做到尽善尽美。对去年开始执行的新《道法》的激烈讨论还未完全停息,许多专家学者又开始了对《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下称《草案》)的“炮轰”。
我们知道,新《道法》在执行中已经出现了一些问题,社会呼声也很高,不过有关方面似乎还没有要出台修改意见的动静,而与新《道法》配套的《草案》显然也就存在相应的问题。知错能改,善莫大焉。《草案》在1月11日到2月28日公示期间内广泛征求意见就是个不小的进步,当然,在条例制定执行后如果能够建立一种广泛征求意见、定期修改的机制就更好了。笔者在这里以亲身经历和一些见闻分析再来谈谈《草案》,希望抛砖引玉,让《草案》更趋合理。
问题一、“无过错赔偿”条款依然不明确
草案第20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第21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按照被保险人因过错所应承担的责任,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负全责”、“无过错赔偿”是新《道法》出台以来最具争议的一项,即“76条”。而北京奥拓撞人案中所出现的种种纠纷是很值得深思的,可以说,在那种情况下,是保险公司耍了“滑头”。可惜,《草案》中的相应条款对此依然不能完全解决,没有理清受害人、投保人、保险公司这三个环节的关系。请注意上面两条之间的不同就在红字部分,也就是说,当机动车无责任时,保险公司会只“赔人身不赔财产”,这点对于保险公司有明显的倾向性。这里也将是将来案例中产生矛盾的根源,可以说,按照这样条款所投保的强制第三者险作用有限,因为在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是经常发生的,而且很多时候还不小。
还有,保险责任划分不明确。由于强制三者险是有限额的,据说很可能仅规定在5万元,商业三者险就成为了有益的补充,不过,问题就来了,如果在同时购买这两种险种的情况下,哪一个先赔?各自的比例是多少?第21条中并未规定应垫付几日内的抢救费用,“抢救费”和“治疗费”如何?在责任未明的情况下是否应该由保险公司先行垫支等等,这种关系到具体操作,应该予以明确。
问题二、对“强制第三者险”的若干质疑
草案第6条:强制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送保监会审批。保监会按照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
这一点笔者有亲身体会。由于四川对机动车基本上实行的是必须保第三者险才能通过年审,所以实际上就是强制第三者险。笔者曾经帮一位朋友办过第三者险,其保10万和保5万所缴纳保费的差距仅为100元左右,所以人们往往都是投保的10万(保费九百多);根据对笔者单位近20位司机的粗略估计,他们在3年时间内并未发生过一起事故,那么三年所被“强制”收缴的保费就是5.4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