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照过了有效期后未及时换证期间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能否拒赔?在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投保人和保险公司近日达成调解协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支付5万元给原告蒋周梅。
2004年1月18日,蒋周梅的司机关某驾驶的车辆在厦门集美撞上两名行人,经过调解,蒋周梅赔了两名伤者6.6万元。之后,蒋向投保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公司索赔。
关某的驾照有效期到2004年1月7日,事发时关某还没有及时换新证。保险公司认为,驾驶员的驾驶证已不在有效期内,驾驶员已违反《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七条第6项的规定,即“对于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驾驶人员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2004年12月30日,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处理决定书,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于是,蒋周梅到法院起诉保险公司。其代理人说,本案这种情况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拒赔理由内。证件是否有效是由相关的行政机关认定,集美交警在事故责任认定书里认定,关某的准驾记录为B;2005年1月,关某领驾照的广东韶关车管所出具的证明说,关某自1988年领取驾驶证至今,一直为B牌有效证件。
厦门市思明区法院支持了蒋周梅的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以关某属于无有效驾照而拒绝理赔,不符合保险合同的规定。一审法院因此判保险公司赔蒋周梅5万元。保险公司对此不服,上诉到厦门市中级法院。
厦门市中级法院承办法官认为,所谓驾驶人员无驾驶证,系指驾驶人员驾驶机动车辆时,没有取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驾驶证,或者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证后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被依法撤销。关某的准驾车型为B,事故车辆为小轿车,故本案不存在驾驶员“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情况。
法官认为,驾驶员关某在发生事故时,确实存在驾驶证有效期满后未按时换证的情况,根据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持证人“未申请并超过有效期换证的,依法处罚后予以换证。”也就是,驾驶员未按期办理换证手续,其驾驶证并不必然被吊销,在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后仍可以办理换证手续。关某自初次领取驾驶证时起至保险事故发生时止,并不存在驾驶证被吊销或者驾驶许可被撤销的情况,因此,保险公司以驾驶员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无驾驶证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最后在厦门市中级法院的调解下,保险公司同意赔偿5万元给蒋周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