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保协发布车险示范条款四大特点强化消费者利益保护

 所属分类:  2013-9-8 14:33:07    加入收藏

 车险改革问题近期备受社会关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20日发布《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现行的车险条款相比,征求意见稿调整了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删除了十余条免责条款,同时简化了索赔资料,优化了条款条例。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过为保险公司提供商业车险条款行业范本,旨在更好的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提升车险承保、理赔工作质量,促进保险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调整车辆损失险承保、理赔方式

  针对近期商业车险市场中受关注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热点问题,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在承保时,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在理赔时,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条款同时规定,因第三方对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先行赔付被保险人,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这样消费者在发生车辆损失保险事故后,无论自己有无责任,都能直接向自身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免去了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从而方便了消费者。”中保协车险改革小组专家李冠如说。

  有专家提醒说,这些承保、理赔方式的修改在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同时,可能会导致一些欺诈行为的发生,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201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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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金额   按保险车辆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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