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所属分类:  2013-9-8 15:18:12    加入收藏

2011年5月1日起,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实施,醉酒驾驶将作为危险驾驶罪被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据相关负责人表示,将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酒驾行为从严查处。“五一”期间发现醉酒驾驶者,将对其进行刑事拘役,醉驾者一旦被查实,将面临最高半年拘役的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具体内容:

  ◆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

  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自5月1日起施行。根据新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刑法修正案(八)》

  同时,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在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近几年,醉驾行为造成人员死伤的新闻受到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而相关部门也于近日增加了一些新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惩处力度。对于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由原来的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建议规定为犯罪,除了醉驾、还有在面粉中添加“增白剂”都行为都被列入了重罚范围。

201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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