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损费与维修费相差太大 如何处理
一起小事故,维修得多少钱?保险公司定损810元;修理厂报价1500元;两者价差竟达一半,结果弄得车主无所适从……
事件回放在合肥某学校后勤处工作的赵先生最近比较苦恼,2010年7月,赵先生买了一辆昌河面包车,想在工作之余替人拉拉货,跑跑腿,赚点外快。没想到,一次意外的交通事故让他很是纠结。
2010年12月12日,天气并不是太好,下着雨。赵先生驾驶着他的白色面包车行驶在潜山路上,当面包车开到潜山路和樊洼路的交叉口由北向西转弯时,赵先生的面包车与两个由西向东急走的行人撞个正着。
“当时下着雨,能见度不是很高,他们打着伞,没有看见我,我也没看见他们,结果就撞上了。”赵先生回忆当时的情景,“其中一个人被撞翻,头着地,头部有轻微出血,另一个人受了点轻伤。”
事故发生后,赵先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交警电话和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刚开始以为只是小事故,交警来之后将我的驾驶证扣留了,保险公司当时也就没有来人现场查勘。”赵先生说道。
后来赵先生将受伤的行人送往医院检查,发现头部受伤的行人有脑出血的迹象,后被医院断定为颅骨骨折,伤势较重,得住院观察。因为赵先生买的是阳光[综述图片论坛]财产保险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车险,他立马跟阳光财险联系,阳光财险当时给他垫付了1万元医药费。
车主:定损费与维修费相差太大2010年12月13日下午,在忙完伤者住院的事情后,赵先生将车开到北二环附近的快赔中心,给阳光财险的工作人员定损。一位刘姓定损员给赵先生的车拍了几张照片,然后就让赵先生将车开走。因为这次事故伤者伤势有点严重,交警在当天晚上将他的车也一并扣留。
“其实我车损伤得不严重,就是保险杠给撞坏了,车脸、车门也有点破损,所以修车的事我没放在心上,一直忙着伤者的事。”赵先生说道。直到一个星期后,赵先生才想起来车子需要修理,于是打电话给姓刘的定损员,定损员告诉他车子定损为810元。赵先生向其询问是到阳光财险指定的修车厂去修,还是自己找修理厂修,定损员回答没有指定的修理厂,可以自己去修。
因为伤者在今年1月4日出院,赵先生在5日才将车从交警处取出。6日,赵先生就开着车去修车厂修车。赵先生先来到位于怀宁路与长江西路交叉口的昌河专卖店的修理厂,那里的工作人员看了车子的伤情后,说要1500元才能修好。“我当时听了就很纳闷,定损价也才810,他要1500,差了将近一半价钱,于是我就没修,又在金寨南路找了两家修理厂问问价格,没想到没有最贵,只有更贵,那两家一个要1600,一个要1800。”赵先生说道,“也因为与定损价差太多,车一直都没有维修。”
后来,赵先生来到阳光财险安徽分公司的理赔部,询问理赔的相关手续。当赵先生问道为什么定损价格与外面维修费用差这么多时,理赔部的工作人员告知说定损就是810元,如果对定损价格有疑问,需直接跟定损员联系。赵先生之后打过几次电话给刘姓定损员,却一直没有打通。于是无奈之下,赵先生只好致电本刊的保险绿色通道求助。
保险公司:实在不行交给我们来修因为赵先生平日比较忙,记者与赵先生于上周六来到阳光财险安徽分公司,那里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理赔部的人员周末不上班,这趟就跑了个空。
那天,赵先生将所有与交通事故相关的材料都带来了,但是记者却没有看到定损单。赵先生告诉记者,阳光财险的人没有给他定损单,他也一直不知道要找保险公司的人要。记者问他定损之后工作人员有没有给他相关的定损材料时,赵先生说没有。“我当时也稀里糊涂的,为伤者住院的事就忙得焦头烂额的,根本就没想到要定损单,他们也没讲给,就那个定损价还是我主动打电话问的。”赵先生说。
记者随后拨打了阳光财险的全国统一客服电话95510,询问车险定损的问题,客服人员将电话转接到了阳光财险安徽地区的工作人员那里。记者问车主出险后一般什么时间可以拿到定损单,该工作人员回答说一般在定损报价后当天就可以拿到,一个工作日之内就可以处理好。当记者询问关于赵先生的车险具体情况时,工作人员给了一个电话,说具体的定损问题可以去电询问。
记者又拨打了这个电话,在跟工作人员交代了基本情况后,工作人员说可以随时过来拿定损单。但至于定损价的问题,他们一般是按照市场标准来定价的,如果还存在具体问题,可以与当时的定损员协商处理方法。
记者又与那位刘姓定损员联系,该定损员告诉记者,定损价是按照市场正常标准来定的,车主可以多找几家修理厂试试。如果还是存在这么大的差价,再将车拿给他代为修理。记者随后联系了赵先生并告之其沟通结果,赵先生表示市场差价这么大,目前只能将车委托给阳光财险公司修理了。
保险法律师:引入第三方定损机制“事故定损根本就不应该是保险公司的事。”本刊保险绿色通道法律顾问徐自力律师表示,目前,车辆定损理赔纠纷不断,很大程度上与保险公司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做法有关。
“保险公司并不是由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认定的、有合法资质的定损单位。所谓保险公司的‘定损’,只不过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为确定理赔数额提出的一个参考依据。而这个参考依据只有在投保人认可的前提下,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徐自力律师分析说,保险公司作为事故受损车辆的理赔单位,不能既评估车辆损失,又进行赔偿。如果他们将两者兼顾,那就等于保险公司一家说了算,从法律上失去了与投保人的平等关系。徐自力律师认为,解决问题的根本是引入独立的具有资产评估资质认定的专业单位或公司进行定损,譬如公估公司等,“作为第三方机构,公估公司一方面必须代表投保者的利益,另一方面,它也要体现保险公司的利益。它必须非常公正,才有发展的前景。”
2013年8月20日
三大最基本的保险原则在车险实务中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