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定更应关注民生细节
记者近日获悉,汽车召回新规最快有望年内出台。据了解,《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在进行修改,未来将由部门规章升格为行政法规或法律。据悉,今年前5个月,国内共实施汽车召回33起,召回车辆已超过58万辆,越来越多的汽车召回将中国汽车召回制度推上了风口浪尖。
这一消息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本是件好事,但是记者近日采访了多位消费者,他们均表示,在召回条例征求意见截止前,普通消费者作为最重要的环节没能为“新规”出谋划策,觉得非常遗憾,希望新规能够更加人性化,例如能够增加误工费的补偿等等,多考虑消费者用车过程中因为车辆缺陷而导致的种种困扰。
记者了解到,本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这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是件好事。市民周先生认为:“旧标准已经实施了6年,以前对缺陷责任生产商的处罚标准,上限仅为3万元,可谓不痛不痒,新标准罚款将高达货值的一半,能真正起到警示作用。”
友邦保险公司区域经理卢春于认为:“从年初某日系品牌启动大规模召回开始,无论是进口车还是国产车,都深陷产品质量问题,新标准出台如果能对车企的处罚力度提高,就能切实保护车主的利益。
而南城一位公务员任雄伟先生对新标准还是表示担忧,他认为,新征求意见稿许多环节都比较形式,将监督、管理的职责完全寄托在有关部门身上,而由于汽车缺陷最大的受害者是我们这些普通的驾驶者、乘车者和路人,遗憾的是普通老百姓并没能为此出谋划策。
多位受访消费者表示,新征求意见稿虽然规定了更严格的召回条款,制定了更严厉的罚款条例,但所有强制召回环节,仍然是政府行为、部门行为,实际上,制度的完善应该是以人为本。”
新规定更应关注民生细节车辆召回往往只是经销商的一些简单的换件维修行为,但是对于车主来说,往往因车辆缺陷而导致生活上的不便,甚至车辆出现问题会耽误工作,而这些却得不到经销商的任何补偿。
出问题找谁说理去?这也许是众多消费者的疑问。记者上个月接到车主郑军武先生的报料就是个典型案例。他的小车买了才3年,上个月停放在马路边突然无故自燃。郑先生称,他基本上都是按照车行的建议定期去做保养的,虽然已经过了保修期,但是他的常规保养从来没有疏忽过,现在却突然自燃了,很可能是车辆本身出现了一些问题,幸好未伤及家人和路人。当他把事故车拉到4S店要求赔偿时,经销商无奈地表示:“该车已经过了保修期,我们并不是生产商,涉及到产品质量问题我们只能及时反馈给厂家。对于此事,也不能明确得到厂家相关赔偿的承诺。”
而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他们在哪买的车,只认定该店必须给予相关赔偿,由此发生口角乃至事件进一步恶化。经销商向记者透露:“发生类似事件,我们第一反应只有寻求厂家的援助,也比较被动,有时我们只能出于人道补偿和车主私下协商解决。”
类似质量问题的案例还有很多,一些车主新买的车不到一年,车辆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换很多零部件,但是厂家只要不松口,经销商只能是一而再、再而三地进行维修。
车主罗新亮在南城周溪附近一家4S店购买了一辆新车,使用过程中发现机油消耗过高,每行驶两三千公里就需要添加或者更换机油,几次三番在该品牌公司检修均未能改善,其间陆续出现车辆突然死火的情况,因此她认定此车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她认为,车子突然死火,想办的急事常被耽误,万一在马路上出事了,到时谁来赔偿?
长期在车行做策划工作的何娟也认为,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往往是无数消费者付出了巨大的时间和精力成本,导致了生活的不便、误工误时等等,甚至出了人身事故,才证明了汽车的一些缺陷。“在制定新规定的时候,要对人员的损失作充分的考虑,这样我们才觉得规定更贴近老百姓的实际生活,要不然只是一纸官文。”
链接 召回管理将全面升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一旦顺利升级为管理条例,意味着汽车召回管理的监管范围、监管力度、威慑力、罚则上限等将全面升级。
首先,对于隐瞒缺陷责任可能会被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50%以下的罚款;生产者不配合缺陷调查的,有可能被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等。这比过去3万元的罚款上限威慑力增强了许多。同时,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召回管理范围扩大,由整车延伸至重要零部件;调查权大幅度增加,有利于明确厂家责任;另外,相关部门将联动形成合力共同管理;境外召回信息同步报告,将改变一些汽车厂家在中国的召回时效晚于海外市场的顽疾。
201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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