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部门要求车主把“交强险”的保单随身携带

 所属分类:  2013-9-8 21:13:40    加入收藏

大概是在去年国庆长假前后,相关部门发出通知,要求车主把“交强险”的保单随身携带,否则上路将被罚款。这项社会各界寄予厚望的惠民政策,就此落到实处。 
    很明显,这个由政府强行推行的政策是公益性质,在私车保有量剧增的今天,社会希望通过强制上保险来缓解由交通事故带来的赔偿纠纷。但保险本身就属于商业行为,因此,出台这项“强制性质的商业行为”前,有关部门就表示该保险的目的是公益性质,不能以盈利为发展导向。

    到如今“交强险”实施近一年来,车主发现,这个被强制推行的公益项目,并没有显露出其慈眉善目的公益形象,反而赔付过程复杂、理赔难等问题却一再被媒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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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看来,管理者在设计之初,基本上是按照公益性质设计,因此,包括理赔过程等一些琐碎事件,采取尽量不麻烦保险公司的原则。这导致保险公司收了钱之后,就坐等有事故车主一遍又一遍跑理赔。媒体报道,一位车主因为理赔400多元,单理赔过程中搭上的交通费就超过了400元。

    如果保险公司是出于友情,只收成本费,出现这样的结果也能勉强理解。问题是,这个公益性质的保险收费甚至高出了商业保险的费用,有好事的律师给其计算出了一年数百亿的利润。这样的结果是,车主购买了强制三者险,出的是类似商业保险的高保费,却只能享受公益保险的低额赔付服务。

    出现这种结果的原因,可能是因为在该公益政策制定收费问题上,相关部门更多地听取了商业保险公司的意见,让保险公司找到了与“车主”争利的机会。这显然不是当初政策制定的目的。

2013年2月23日

车主肇事逃逸 保险公司如何理赔
    据温州中级人民法院联办报道,车主林某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了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机动车损失保险等险种。在保险期内,林某驾驶爱车引发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死亡,经济损失总计64万余元。但林某通过法院向保险公司索赔事故损失时,却因自己在事故中逃逸,而被判保险公司除交强险外,其他事项免赔。 去年3月30日,林某驾驶自己的车子在永嘉县沙头镇某处公路段上坡时,先后与路肩上的电线柱、行人黄某以及一名村民的房屋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当场死亡、电线柱与房屋及车辆损坏。事发后,林某弃车逃离现场。之后,交警部门认定林某...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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