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税解读新“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
从2008年元月1日起,我市机动车车船税将改由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代缴,从源头上对车船税收实行控管,防止税款流失。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新出台的《安徽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中,关于车船税作了相关变动和调整,就此,负责巢城区域范围内车船税收征管的居巢区地税局相关负责人,对新的“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新车船税条例主要有四大变动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在巢城,个人拥有机动车的数量迅猛增加,车船税也随之被广大市民所关注。这次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主要有四大变动:
一是,将内外资分别使用的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统称为车船税,解决了长期存在的税制不统一问题。二是,为使车船税的税额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调高了长期未变的车船税税额标准,在条例规定的幅度内由安徽省级政府具体制定。三是,对车船税减免作了调整,取消了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一直以来的免税待遇。这些单位从新条例实行后,也应缴纳车船税,但对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和公安、司法等部门警用车船免税;非机动车也纳入免税范围。同时,新条例授权省级政府可对城乡公共交通车船给予税收减免,根据我省规定,为了支持公交事业的发展,公交车辆在免税范围之内。四是,规定以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简称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为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
7家保险公司可代收代缴
根据规定,纳税人从车船管理部门核发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起,就负有缴纳车船税的义务。纳税人如果没有办理车船的登记手续,则以车船购置发票所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若纳税人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则由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开始的时间。
目前,我市辖区内的7家财产保险公司(人保财险、太平洋保险、平安产险、天安保险、安邦产险、大地产险、大众保险)均有代收代缴车船税的义务。
新车纳税从买车月份算起
对于新购置的机动车,这位负责人说,新车缴纳车船税的时间为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也就是说,车船税是按年计算,但纳税人新注册登记的车辆当年不足一年时间的,要按月计算税款,注册登记当月不足一月的,按一个月计算,不再分摊到日。由于车船税是按年计算税款,因此,纳税人只需要每年计算和缴纳一次车船税。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为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决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我区范围内全面实施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依法按规定缴纳车船税。
二、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的范围
凡在萧山区范围内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及代理营业部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车船税纳税人均应由保险公司在车主缴纳交强险时代收代缴车船税。
三、车船税的税额标准
车辆自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按照0.5吨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船舶净吨位尾数在0.5吨以下(含0.5吨)的不予计算,超过0.5吨的按照1吨计算。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