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辆零部件被盗 能否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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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9 17: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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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7日一大早,家住南昌市红谷滩的黄先生发现,自己刚买不久的新车左侧前后两个车轮没了。他随即联系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理赔中心。理赔中心工作人员告诉他,轮胎被盗不属理赔范围。
这类案件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但是保险公司均以此不在理赔范围内,将消费者的维权挡在门外。大多数的消费者认为盗抢险属于霸王条款,但是在目前的民事纠纷中“谁主张谁举证”的法律框架内,他们的举证工作困难重重。如何突破这种限制以维护自身的权益?保险公司又该如何承担自己应有的责任?
在买保险过程中,大多车主对保险合同并没有仔细研究,消费者认为只要给车买了盗抢险,车子的任何损害都能根据这一险种获得赔偿,事实上却并非如此。对于这样的纠纷,大家认为保险公司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消费者又该如何举证?
从实践中看,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往往避开对自己不利的,将有利的告知消费者,没有尽到完全的告知义务。一旦出现纠纷,保险公司却说已经告知了。消费者遇到这样的问题,也确实很头痛。我认为要从根本上规范保险公司,可以借鉴人身保险的做法,保险公司设立电话回访制度,明确告知消费者买了哪些保险,哪些条款是免责的。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如果采用的是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公司应当向消费者即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从这一规定来说,我认为举证责任在于保险公司。
对于轮胎被盗,不在盗抢险理赔范围之内,尽管《保险法》上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应注意提示消费者,并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说明,但我认为,对于已经标示出来了的,足以引起消费者重视的条款,应该区分对待,如果这个条款连普通人都能理解,也没有什么异议,仅仅是因为消费者在买了保险后,不去仔细看条款,等到有纠纷时,才了解到该纠纷不在理赔范围内,那么就不应该加重保险公司的负担。而对于那些比较晦涩难懂的条款,那么保险公司就有责任和义务做明确提示,并保留证据,这样就可以减少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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