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辆发生交通意外事故 车险如何理赔
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作出行政决定所依据的主要证据,虽然可以在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但由于交通事故认定结论的依据是相应行政法规,运用的归责原则具有特殊性,与民事诉讼中关于侵权行为认定的法律依据、归责原则有所区别。交通事故责任不完全等同于民事法律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能作为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案件责任分配的唯一依据。行为人在侵权行为中的过错程度,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根据民事诉讼的归责原则进行综合认定。
江苏省南京市XXX法院一审审理查明:
2009年6月17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XX汽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鲍XX驾驶豫P28950/P6255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沪宁高速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汤山出口匝道附近,因左前轮爆胎致其车失控向左撞断中心隔离岛两侧护栏冲入逆向车道,与由西向东正常行驶至此的由原告葛XX之父葛XX驾驶的XXR5853号轿车相撞后,货车又撞断逆向车道边缘(南侧)防护栏方停住车。该事故导致葛XX之母史XX当场死亡,葛XX、葛XX、鲍XX三人受伤,车辆、路产受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该起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
原告葛XX伤后经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XXX中医院诊断为:1.脑震荡;2.头皮挫裂伤;3.右锁骨粉碎骨折;4.右侧肋骨多发骨折;5.血胸;6.肺挫伤;7.右上臂烧伤;8.失血性贫血;9.低蛋白血症,住院治疗55天。2009年9月14日,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为:1.葛XX四根肋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2.葛XX右上肢功能部分丧失构成十级伤残。
另查明:事发当日鲍XX驾车驶入沪宁高速公路前,对所驾车右边第二桥外面的轮胎进行了补胎修理。事故发生时,涉案车辆码表已损坏,装载情况为空载。豫P28950号牵引车、豫P6255号半挂车分别在被告人保XXX分公司、人保XX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案件审理中,涉案事故受害人就交强险赔偿达成一致意见:交强险赔偿限额优先赔偿伤者葛XX,交强险限额剩余部分赔偿死者史XX。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涉案机动车保险单、询问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门诊病历、出院记录、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与现行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而新施行的“交强险”保险费率比“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高,根据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所承担的事故责任来确定其赔偿责任。
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按照《交强险条例》以及交强险条款的具体要求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对于维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安全、确保道路安全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对减少法律纠纷、简化处理程序,确保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