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车上人员受害 如何索赔

 所属分类:  2013-9-9 17:20:50    加入收藏
马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从某钢结构厂车间内驶出车间过程中,未尽注意,致使在后车厢中作业的徐某从车厢中摔倒在地,导致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经过勘查,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员马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徐某不负责任。后查明,马某系某汽车运输公司的驾驶员,该运输公司即为肇事车的车主,该车仅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且在保险期限内。受害人徐某之妻许某遂具状起诉,要求判令该运输公司、马某和保险公司三被告赔偿原告因亲属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42万元。 

   对于徐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被告保险公司是否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种观点认为,交强险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事故中的“第三者”,而受害人徐某属车上人员,故对徐某的死亡,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一种观点认为,受害人徐某虽为车上人员,但在作业过程中,由于司机的缘故被甩下车从而导致其死亡,发生交通事故时是在车下,属于“第三者”范畴,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徐某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据此,可推断出交强险仅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

   在本案中根本不能成立,因为并不是“本车人员”摔下车之后就可以发生转化,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徐某是在涉案车辆之上,只是事故发生之后处在该车辆之下,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结果的发生都是因为在车上引发的,徐某被抛出乘坐的车辆受伤并死亡仅是事故发生的结果,徐某对乘坐的车辆而言仍为本车人员,并不存在“车下二次伤害致死”,也就不存在事故发生时转化成“第三人”的说法。但假设本案中徐某先从车上摔下来,然后被车辆撞伤致死或者徐某先被撞伤摔出车外后,然后又被车辆碾压致死,徐某可以被转化成“第三人”。 

   交强险合同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其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为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以及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交强险合同中的抢救费用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时,医疗机构对生命体征不平稳和虽然生命体征平稳但如果不采取处理措施会产生生命危险,或者导致残疾、器官功能障碍,或者导致病程明显延长的受害人,参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20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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