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是被保险人,车险如何理赔

 所属分类:  2013-9-9 19:53:11    加入收藏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兴桥镇农民欧某和刘某在同一钢材专业市场施工工地装运土方。2009年11月2日下午5时许,欧某将其驾驶的赣D90627号车停放在施工工地上,在其下车关车厢后栏板时,该车突然自动向后滑行。欧某忙用双手去顶住车身,却被车子逼得往后退,并将其夹在刚停放在该车后方1米多远处刘某驾驶的赣D11227号车右侧门之间,附近作业的人将赣D90627号开走后,欧某才从两车间出来。刘某见欧某出来了,就将车驶离了现场。欧某不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为疼痛性休克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该事件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欧某驾驶的赣D90627号车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刘某驾驶的赣D11227号车在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为赔偿事宜,欧某的家人将刘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刘某和两保险公司赔偿欧某死亡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160000元。

  本案应参照交通事故进行处理,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中心支公司和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各赔偿欧某损失80000元。

  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投了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在限额内予以赔偿。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交强险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在保险期间(通常为1年)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将被保险人排除在受害人之外,缺乏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来源在于2006年3月21日国务院第462号令公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列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强制责任保险”。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条款规定中并没有将被保险人排除在受害人之外。此外,《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这里也没有规定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人。

  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保险公司所承担的是法定责任,而非合同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其立法目的显然是为了迅速填补受害人损失,而且该法对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与被保险人过错之间的关系作出规定,也即在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无须考虑被害人的过错。因此,基于交强险购买上的强制性和赔偿上的强制性,决定了保险人对受害第三者所承担的是法定赔偿责任。而保险人与投保人所签订的交强险合同约定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人,以及事故责任划分与免赔率的确定等条款,属于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约定,并不能对抗受害人,也即受害人是何种身份并不受合同条款约定的限制,只要被保险人成为了受害人,其就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7月13日

车险理赔进度如何查询
     2011年上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上获悉,保险业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始终把保护保险消费者利益作为保险监管的重要职责和衡量监管成效的根本标准,努力维护好、实现好保险消费者利益。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注重把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的具体监管措施上升为制度,从源头上遏制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加快推进全国车险联合信息平台建设,交强险和商业车险已全部纳入车险平台管理。全面推动完善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将查询范围扩大到非车险领域。制定人身险业务经营规则、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规定以及保险经纪、公估...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