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时年检车辆 出险如何理赔

 所属分类:  2013-9-9 20:06:51    加入收藏
 辛先生是一名有6年驾龄的老司机,他为其车辆投保了车损险。2012年2月15日晚,辛先生像往常一样将车停放在离家不远的一条马路边上。次日上班时,辛先生发现他的车被其他车辆碰撞,损坏严重。辛先生马上报警并通知保险公司出险。但保险公司向辛先生出具了拒赔通知书。保险公司认为,辛先生持b1驾驶证,按照国家规定,持b1驾驶证的驾驶员应于每年 1月进行体检,但辛先生未按期体检。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应当进行体检而未按期体检的,不予赔偿”,辛先生在保单中签字认可,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车损赔偿责任。辛先生不服,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辛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应当进行体检而未按期体检的,不予赔偿”。该条款属原因免责条款,即当驾驶人未按期体检是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产生的原因时,保险人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保险车辆系夜晚停放于路边时被撞致损,造成车损发生的近因(对损失产生具有决定意义的、最有效的原因)是其他车辆的碰撞,属于车损险被保风险范围。辛先生虽未按期体检,但是否按期体检与该案所涉保险事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根据近因原则,保险人对导致损失产生的近因是被保风险的事故,应承担赔付义务。因此,保险公司不能因辛先生未按期体检拒绝赔偿。

  近因,是指在风险和损失之间,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是指是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的损失直接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保险赔偿责任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险当事人处理保险案件,或法庭审理有关保险赔偿的诉讼案,在调查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确定事件责任的归属时所遵循的原则。按照近因原则, 当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事故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时,保险人应负赔偿 ( 给付 ) 责任。长期以来,它是保险实务中出立赔案是所遵循的重要原则之一。

  保证免责条款是指只要被保险人的行为违反了保险合同中的保证条款,不论事故的近因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都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保险合同中,总是以“因下列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失或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形式写入保险合同。而在保险实践中,保险人对保证条款有扩大和滥用的趋势,如在各保险人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免责条款多以保证条款的形式出现,而忽视了近因原则的存在,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近因免责条款是指被保险人的行为符合保险合同中规定的除外责任范围,使得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在保险合同中,通常是以“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形式写入保险合同。在保险实践中,近因原则作为保险理赔中的重要原则,近因能否合法合理确定,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自身的合法利益。如各保险人在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造成的车辆本身损失”属于车辆损失险的免责条款,此条规定并未区分货物装载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标准,如果符合不能免除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保险人在合同中没有作出区分,实际上损害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也违反了近因确定原则。

2013年8月15日

车险自律公约何去何从
    一石激起千层浪。保监会日前出台的有关保险代理、经纪机构佣金监管的新规定,正成为保险中介们当下最热的话题。今后各保监局将尊重保险公司的经营自主权,不应强制或变相强制保险公司签订有关佣金上限的自律公约。   “过冬”中介迎来曙光   这个通知出台会有利于保险中介的重新发展,对我们代理机构而言是非常好的事情。 ”在得知保监会的新规定后,安欣保险代理公司董事长朱校佟如闻福音。   自2008年8月以来,上海地区先后订立“车险自律公约”与“非车险自律公约”,将车险手续费的执行上限定为“商业险15%...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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