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被烧毁后,如何理赔

 所属分类:  2013-9-9 20:24:30    加入收藏

  李先生将自己的旧车按照新车购置价18万元核算支付保费,但未约定保险价值。车被烧毁后,他要求保险公司赔偿18万元被拒。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按照车辆实际价值赔偿李先生3.6万元。

  2009年11月29日,李先生在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轿车投保了责任限额为18万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单记载保险车辆初次登记日期为1996年1月,新车购置价为18万元。2010年6月4日,该轿车由于右前轮撞击路基异物引起火灾,被毁损报废。因保险公司以保险车辆是自燃为由拒绝赔付,李先生起诉索赔保险金18万元。

  一审法院按照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先生3.6万元。李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李先生投保时,车辆已使用14年,保险公司按新车购置价18万元核算收取$的基本险,主要赔偿被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由被保险车辆在使用中给第三者带来的损失!您大概觉得即使是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也照赔不误!这话对了一半,大部分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都赔,惟独一样除外--------地震!

  车损险也不是全额赔付,保险公司根据具体情况,在车损险条款中设定绝对免赔额,并罗列责任免除条款。当前许多保险公司出台不计免赔险,被保险人可以将事故责任所承担的免赔金额转给汽车保险公司,车主领到的理赔额会更多。

  保险价值(Insured Value) 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保险价值又称为保险价额,是指保险标的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以金钱估计的价值总额,是确定保险金额和确定损失赔偿的计算基础。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2013年4月13日

负全责也能得赔偿?
    负全责也能得赔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 损失的,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而保监会对交强险责任限额的解释中表明,“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有责限 额的20%计算”。意味着两车相撞,全责的也能得到最高400元的赔偿,而无责一方却因增加理赔记录,势必影响下一年度续保的费率。这一推论在拨打太平洋 保险公司服务热线询问后得到了印证。...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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