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事故车损坏及人员死亡 如何理赔

 所属分类:  2013-9-9 20:29:23    加入收藏
 乌伊公路上行驶,在170公里处被郭自军驾驶的沙湾县乌拉乌苏乡加工厂的34-04586东风车碰撞,造成该车损坏及人员死亡。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赴现场调查了事故发生的情况,并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郭自军负肇事的全部责任。郭自军未被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保险公司答辩称:造成车辆事故的全部责任在第三者乌拉乌苏乡加工厂和驾驶员郭自军,原告应向郭自军追偿损失。郭自军造成原告方车毁人亡已构成刑事责任,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沙湾县人民法院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一并处理,石河子市法院不应受理此案。原告放弃对第三者追偿的权利,未向我公司转让追偿权,故我公司不同意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原、被告双方的财产保险合同成立后,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原告的车辆发生损失险,被告应按车辆保险条例规定负责赔偿。本案原告所发生的损失完全是第三者汽车肇事造成的,在向第三者索赔无望的情况下,被告应先予赔偿,原告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被告,并协助被告向第三者追偿。被告在事故发生后不去事故现场验损和拒绝与原告商定投保车辆损坏程度的做法不妥。鉴于原告的投保车辆损坏程度严重,在新疆地区已无法修复,且保险公司拒绝验损,推定为该车全部损坏,由被告在保险额度内负全部赔偿责任。被告赔偿后,原告所投保车辆的残体由被告收回。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六条、第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产保险合同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汽车保险条款》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于1993年8月26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赔偿原告汽车损失126460元; 

       二、原告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转让给被告,并协助被告向第三者追偿; 

       三、原告投保的汽车残体归被告所有。

       二审法院在审理中委托有关专业人员对工务段投保汽车的损坏程度进行鉴定。经鉴定结论为:该车损坏需要的配件的价值和修理费为80110元,运至生产厂家修理需支运费15372元。 

2013年6月7日

异地出险 回来定损的弊端
    外出自驾游,人生地不熟,爱车很可能出现些小磕小碰。雄峰日产的专业人士提醒,如在异地出车险,车主需要注意,如果要开回本地定损,需先征得保险公司同意。而车辆维修,如只是小问题,最好开回本地维修更为方便。 一般来说,就地定损是异地出险车辆最常见的定损方式。但可能节假日期间保险公司定损人手不足,部分车主不愿意耐心等待,干脆开回保单所在地后再定损。对这种情况,车主一定要注意事先报案并征得保险公司的同意,否则很可能被保险公司视为错过报案期限处理。 另外,损失较大或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车辆就必须在事故当地...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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