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车贼无照驾车造成第三人损失 车险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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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9 20:30:36
加入收藏《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规定:由于碰撞、倾覆、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遭受的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本案中,刘某轿车被盗并由窃贼驾驶该车肇事,致使该轿车翻下山崖并造成全损,这属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条规定的“碰撞倾覆”责任,故保险公司应予以赔偿刘某汽车的全部损失。《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十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毁损,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补偿。”根据这条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对窃贼盗车后驾驶中肇事造成的第三者损失不予赔偿是正确的。这是因为,本案汽车相撞事故是由窃贼驾驶偷来的轿车与他人轿车相撞造成的,窃贼既不是《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中规定的被保险人,也不是经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所以由此造成的第三者责任损失,保险人当然不能予以赔偿。本案窃贼除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即赔偿刘某轿车的全损和被撞司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由于保险公司已经赔偿刘某轿车全损,所以可以从刘某除得到代位求偿权向窃贼追偿。
各国对于第三者责任险的有关规定。
为了有效地保障无辜受害人的利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对汽车险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用法令规定实行强制保险。例如:欧洲各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大部分州,以及亚、非洲的大部分国家或地区都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英国于1930年制定的道路交通法规定了汽车的强制性第三者责任保险,1972年对此作了修改。该法规定:任何人若没有投保此责任险,或未提供15000英镑的保证金而在公路上使用,或促成他人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汽车,均属犯罪行为,处50英镑以下罚金或处三个月以下徒刑。该法还规定,受害人直接向保险人要求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具有社会公益的性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首先应当考虑受害人的权益保障。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除非是受害人的故意碰撞,保险公司均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加以理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虽然规定了保险公司在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下的除外责任,但这一规定调整的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而非调整保险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故保险公司不能以肇事者无证驾驶为由抗辩受害人的赔偿请求。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孙某86114元,对超出部分的损失25793元,由肇事驾驶员汪某承担。
201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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